武汉市公安局《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定》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武汉门户网站开发,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6 11:20:2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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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户口政策有关内容认定范围(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whza422@qq;联系电话:027-8539405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4月21日。

武汉市公安局

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方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水上地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满5年;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4、随迁子女未婚,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2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22周岁以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超过20周岁未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

3、分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新城区、开发区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

3、投靠人为退休或无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到标准,另一人可随迁入户);

4、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原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3、退休证或无业证明;

4、投靠人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情况证明件(包括投靠人原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原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5、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同时投靠或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父母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2)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2、子女未婚,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2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22周岁以下。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父母手写签名);

3、随迁子女超过20周岁未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

1、被评定为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1、本人填写《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在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领取);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省、市人才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

5、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及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随迁人员的,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审核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

1、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

1、本人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领取);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近一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2、窗口民警受理、核查;

3、审核通过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

1、申请人为市政府相关部门连续两年确认“四上企业”(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

4、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1、本人填写《企业高管人员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领取);

3、单位高管职务任职文件等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在本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

5、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和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四)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

1、获得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者等特殊贡献者;

3、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1、本人填写《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领取);

3、劳动模范、劳动奖章、见义勇为证书等相关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和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海外学历回国人员)学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1、本人填写《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硕士研究生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

3、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四)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落户

1、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汉就业创业的;

2、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外地生源毕业1年内(截止时间为毕业次年7月31日,下同)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在我市就业的(含新城区生源毕业2年内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3、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外地生源毕业当年内在我市就业的、新城区生源毕业1年内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1、书面申请(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成教、自考还需提供《学位证》)或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本省院校毕业在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外省院校毕业在省管和中央在汉单位就业的须经省毕办签章、在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原件;

5、《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迁移证》(户口已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新城区户籍人员除外)原件;

7、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及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3、审核通过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在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

(毕业超过两年)

1、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毕业生;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内的毕业生;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内的毕业生(包括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学习的本科生);

2、在武汉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4、配偶、子女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1、本人填写《在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

3、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近半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武汉地区普通高校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迁移:

1、在汉就业创业,且在本市有依法取得所有权住房的;

2、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在本市有依法取得所有权住房的;

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

1、本人填写《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区公安户籍窗口领取)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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