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印章证照控制权纠纷案件有关25个典型判例及裁判规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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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裁判规则梳理】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编者按:我们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我们将陆续推出的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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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裁判规则梳理】
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我们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我们将陆续推出的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阅读提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财经大战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夺人眼球、大招迭出。实际上公司控制权最终抢夺的不外乎是股权比例、董事会席位、管理层任命权,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信物”就是公司印章。
当持有公司印章的人因为身份改变而不应再持有印章而又拒不交出印章时,就会出现公司公章缺位:前法定代表人持有印章,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印章。此时公司起诉要求前法定代表人返还印章时,由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未持有印章、无法在起诉状上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似乎法院立案庭较难受理,造成起诉困难。好不容易说服立案庭接收未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并受理案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顺利提起返还印章之诉,持有印章的前法定代表人收到法院传票后,使用其持有的公司印章,“代表公司”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于是返还印章之诉又被撤诉了。这岂不陷入死循环?于是出现真假孙悟空大战。
这方面的诉讼案例不少,本书作者认为这个领域的案例既好玩、又是一场场真的恶斗。为了让参加此类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的企业家和律师们掌握更多的争夺战第一线的方法,本书作者梳理了法院作出的25个真实判例的若干裁判规则(也是公司争夺战中争夺印章信物的游戏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公司印章系公司的财产,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等物品的所有权。当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
2、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个人。
3、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向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印章证照。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为公司经营所必须,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公司作为法人,尽管拥有证照及财务资料的所有权,但这些物品须由具体的自然人予以保管。
4、在争夺公司印章的诉讼中,前法定代表人持有印章,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印章,在公司公章缺位时,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代表公司意志。此时印章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应以新任的法定代表人意思确定公司的意志。
5、在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要求返还公司印章及证照。
6、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如果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制定《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其对公司、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可以确定谁有权持有公司印章。
7、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印章证照的掌管者,例如股东会决议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
8、判断证照持有人是否有权持有证照,主要依据为公司章程及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司已经召开了股东会,并就“同意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上述提案,已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标准,此提案在公司层面已发生效力。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及《合同》原件、财务报表、会计账簿,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均系公司的财产,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等物品的所有权,在起诉要求返还之诉中适用上述公司印章返还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在股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进行管理,并可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证照印章。
案情简介
一、滨州中金公司原股东为于守河、青岛中金公司。其中,于守河持股24%,青岛中金公司持股76%,司荣彬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于守河任监事。
二、滨州中金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各类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房产证、土地证、财务账薄等证照均由青岛中金公司掌控。
三、2012年,滨州中金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于守河持股75%,青岛中金公司持股25%。
四、于守河召集股东会,青岛中金公司派律师参会,但因无委托手续,未被允许进场。滨州中金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免去司荣彬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于守河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五、此后,于守河要求青岛中金公司移交各类印章、财务账簿、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青岛中金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应撤销,司荣彬仍为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返还印章证照。
六、于守河代表滨州中金公司诉至滨州中院,滨州中院判决青岛中金公司将印章证照等资料返还给滨州中金公司;青岛中金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还公司印章证照。本案中,股东会决议已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代表人进行管理。公司印章证照等物品属于公司财产,不能作为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等私人财产,任何人也不得侵占。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物权返还为由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争夺公司印章证照三步走:
第1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分别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但限定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择。而董事长及经理的选任,需要董事会决定,执行董事的选任需要股东会决定。所以,若原章程中规定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若原章程中规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股东会,选任新的执行董事。另外,如果原董事会没有新控股股东的代表董事或代表董事的人数不足,新控股股东需要先召集股东会,选任己方多数董事,改组董事会;然后再召开新的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原章程中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则必须要召开股东会,以绝对多数决的表决方式,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2步: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大股东(或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可根据第一步所形成的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拒不配合的股东(或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 要求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3步:要求返还公司证照印鉴。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之所以是签字的形式而不是盖章的形式,是因为公章在对方手上)代表公司作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证照返还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
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印章证照的掌管着者。到底是谁掌管,大股东指派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财务负责人?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了避免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出现“真空”,建议章程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规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或其指定的人持有,避免产生分歧和诉讼。
三、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特别是在股东会的召集、通知、表决等各关键环节使用公证的手段,公证的方式可以使其股东会决议在程序上的瑕疵降到最低,保证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在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以下为该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滨州中金公司起诉主张青岛中金公司返还公司证照,而青岛中金公司二审中主张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规定,青岛中金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另行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青岛中金公司并未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作为滨州中金公司的股东,青岛中金公司应受2012年8月29日股东会决议的约束。
本案股东会决议已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田卫国,其作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代表人进行管理。本案青岛中金公司持有滨州中金公司的证照印章等,并利用持有的印章对案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导致滨州中金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无法进行,公司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损害了滨州中金公司的利益,青岛中金公司应当将上述证照印章等予以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案件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守河与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荣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45号。
延伸阅读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八条裁判规则
(基于24个判决的观察)
一、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68号]认为: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对其印章、证照拥有所有权并可行使对其印章、证照的返还请求权,而本案申请人系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其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向其个人返还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证照,故申请人张力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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