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筹划(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2 23:48:3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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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

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法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1.收入项目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扣除项目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 收入的筹划

(1)应税收入确认金额的筹划

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着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案 例: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为25%。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2016年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商品。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1) 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

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1(元)

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

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 (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

=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25%=8.55(元)

税后净收益=21.02-8.55=12.47(元)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也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同方案一。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

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 (元)

税后净收益=6.84-1.71 =5.13 (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7.95元(=12.82+5.13),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所以方案五优于方案一。

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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