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必懂的账务与税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处置不动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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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也就是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依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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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也就是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依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项规定沿用了营业税预征的政策,确保不动产所在地的税收收入,按照差额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交,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在同一县(市),不存在预征的问题。
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当然要抵减在不动产所在地预交的增值税: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后,再抵减预交增值税后,才是在机构所在地应补交的增值税。
例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年1月9日转让其于2016年5月12日购入的一栋写字楼,取得含税转让收入5000万元,已在房地产所在地办理预缴。该写字楼购含税买价为333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为330万元。该纳税人当月其他业务确认的销项税额为90万元,进项税额为4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79.52 [计算过程:(5000-3330)/1.05*0.05 =79.52]
贷:银行存款 79.52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50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95.5 [计算过程:销项税=5000/1.11*0.11=495.5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9.52 [计算过程:预缴的增值税79.52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79.5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40.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40.5 [计算过程:495.5+90-45=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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