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怎样规定的?(出口退税企业账务处理,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8 00:23:21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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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 35号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对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而财政部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已经遇到此类问题,急需解决。

现根据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和35号公告确定的“先征后退税”办法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销售和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笔者提如下建议,供有关企业和人士参考。一旦财政部就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若笔者建议与其规定不一致的,则应依其规定处理。

一、增设 “先征后退增值税”专栏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增设“先征后退增值税”专栏。“先征后退增值税”专栏,记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所产生的相应的先征后退增值税税额。

二、出口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销售货物,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3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等额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 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3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出口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三、交纳当月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规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综服企业代收转付的出口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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