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纳税人和雇主的税务责任(香港企业需要纳税吗,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3 04:58:44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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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纳税人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 51 (2)、(6)、(7)及(8)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 51(2)条︰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除非已接获该年度的报税表, 否则必须在有关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 4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 51(6)条︰任何人士如停止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停止担任职位或受雇工作,或停止作为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而该等收入来源均为应课税的项目,又或不再拥有任何按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收入来源时,须在此等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 51(7)条︰任何应课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即将离港超过1个月,必须在离港日期前至少 1 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因职务、业务或专业工作关系须经常离港,则这规定并不适用。

(四)第 51(8)条︰任何应课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或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如更改地址,必须在 1 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雇主须提交的资料

所有雇主均应注意《税务条例》第 52 (4)、(5)、(6)及(7)条所规定的税务责任如下:

(一)第 52(4)条︰任何雇主如开始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新雇员,则须在该项雇用开始日期后 3 个月内,将该雇员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二)第 52(5)条︰任何雇主如停止雇用任何相当可能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则须不迟于该雇员停止受雇前 1 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三)第 52(6)条︰任何应课薪俸税的雇员,如即将离开香港为期超过 1 个月,则其雇主须在该雇员预期离港日期前 1 个月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须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四)第 52(7)条︰任何雇主如须根据第 52(6)条的规定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关于其雇员的预期离港日期,除非已获税务局局长书面同意,否则在该通知发出的日期起计 1 个月内不得付给该名雇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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