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财务”已非“彼财务”---还责任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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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如下: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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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如下: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心税说:首次备案后,发生相同的跨境应税行为,只需将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对纳税人来讲简化手续。税务机关强调的是后续管理,后续管理不仅对材料完整性审查,更会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这条规定实际是还责任于纳税人。财务人员要熟悉备查材料的内容、期限等等相关内容,还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防止罚单到手了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还责于纳税人”是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大幅度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解析如下:
其一、以前在税务机关保姆式管理模式下,税务局要什么资料提供什么资料,财务人员只需复印资料即可。现在是财务人员在后续经营中保存了什么资料税务局就看什么资料,为保证“完整性和真实性”,财务人员有操不尽的心,因为有的资料过期是不能补充的,纳税人需要自行依法承担纳税后果。
其二、减轻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以前在税务机关保姆式管理模式下,税务人员调查审核结束,纳税人可以万事无忧地享受免税政策,但凡审核中有任何纰漏,造成税款流失,都是审核人员的责任,与纳税人无关。税务人员承担了全部执法风险。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还责任于纳税人”的这一改革举措,财务人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此财务‘已非”彼财务“了,仅仅会记账是远远不够的,税法是财务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是主动学习的内容。税务局不会再给财务规定具体动作了,全部都是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有错误了,都是财务的,还要涉及补税交罚款。再强调一遍:纳税人自行依法承担纳税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下:
1、企业留存备查材料,对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2、备案手续办理不及时,对应【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备案材料弄虚作假,对应【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蔽、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纳的税金,并处补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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