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所得被征税20%,投资者不服!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是否要交税,该给个准话了!(股票投资所得税,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8 13:41:32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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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证券时报报道,近期,不同地税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

一位张姓投资者向记者爆料,近日他收到了四川省梓潼县地税局发来的缴税通知单,征收的是他在年8月买卖新三板股票圣迪乐村(832130)的交易个人所得税。据除了正式文件,还有投资者曾接到地税局打来的电话。同时,新三板企业也被要求协助股东缴纳税款。

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指的是在新三板公开转让市场买入或者参与挂牌企业定增的交易。在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在出售前述交易获得新三板股票时,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挂牌前持有的新三板股票,这个属于限售股,出售时要交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也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而对于二级市场交易的新三板股票,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也是新三板市场这几年的共识,这个共识来源于对国务院文件的理解,《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里面有一条:

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指,二级市场交易个人投资者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是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新三板市场参与者就认为新三板也可以按上市公司政策,二级市场交易个人投资者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可惜,这只是市场参与者的一厢情愿,税务部门可不是这么看的。

年04月12日,苏州地税一个税务问答,惊醒众人,才知道税务部门不是这样理解的,苏州地税在问答中说:

部分纳税人误以为个人转让“新三板”股权可以比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经过分析可以发现:(1)国发〔2013〕49号文件表述的是“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2)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如果对于“新三板”的政策和上市公司一样,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确规定……故综合判断,依照现有的文件支撑,转让“新三板”的股票不得随意参考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B应依法履行“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义务。

(笔者推测,为什么最近很多地方的地税对新三板股权转让个税格外关注,或许是因为全面营改增之后,地税管理的税种,少掉营业税这个主要税种,地税人员就更多关心起个人所得税)

目前各个地方地税部门,对新三板征税依据也基本是持上述解读,这里涉及到的争议主要是两点:

其一是,文字上的解读。“原则上比照”的含义,到底是要比照、还是不比照?因为对于征税这事,是个严肃的事,必须有个明确答案,比照就应该免税,既然执行中将"原则上比照"理解为不比照,那就没必要说原则上比照,因为说了是白说。市场上大家解读为比照,应该来说是符合文件本意的,而且很长一段时间,大家也默认了这样做法。

其二是,法规的效力问题。国发文件能不能对税收政策进行规定,还是说必须要有税务机关发文才能支撑。笔者翻阅了一些法律人士观点,基本都认为 国发文件是属于行政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国发是国务院的决定文件,其效力应该是高于税务机关的。

笔者观点,还是倾向于不交税的。如果还是要交税,那国发 文件不就是一纸空文,其发文意义何在呢?给人一场空欢喜?口惠而实不至,县官不如现管,那国发的决定权威性何在?

当然,税务机关有税务机关的理解,但应该有个明确结论,而不是各地有各地的理解,没有一个统一结论,投资者没有明确预期,还面临事后被追缴和处罚的风险。

如确定下来要征税,那就正式明确下来,也未尝不可。因为真要征收,还需解决纳税所得计算方式(因为二级市场交易会有多笔不同买入卖出、不同新三板股票,如何确定纳税)、具体征收方式、是否要代扣代缴(二级市场的交易,卖方要代扣代缴是有难度的)。

目前这种局面,其实给新三板市场发展、投资者都带来很大困扰。 人大层面或国务院层面应该给这个问题一个准话了,而不是一直似是而非,也不能完全由税务机关自行解释和决定,也许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能推动这事能尽早有个定论。

延伸阅读:

税务总局丢过来的一根稻草

新三板市场交易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重磅!北京地税局确认,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所得征税20%,盈利要交亏了不退

附:新闻报道

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所得被征税20% 地税局确认属实 投资者不服将申请复议

证券时报 -02-02

近期,国税总局、各地税务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

一直以来,新三板市场涉税问题的共识是:有相关税收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没有相关政策的,依照涉税问题处理原则,比照上市公司处理。可是,从已知案例看,地税部门并不这么理解。实际上,目前新三板的税收政策中,针对股权交易的部分仍是空白。

各地地税展开核查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近期,不同地税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

一位张姓投资者向记者爆料,近日他收到了四川省梓潼县地税局发来的缴税通知单,征收的是他在年8月买卖新三板股票圣迪乐村(832130)的交易个人所得税。据了解,该笔交易的成交价格为17.86元/股,成交数量为2000股。从张姓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截图看,这次交易赚了6780元。

无独有偶,另一位个人投资者也接到了征收个税的通知书,发出单位是成都高新地税局。通知书上称,该投资者在新三板转让中联信通(831495)股权应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除了正式文件,还有投资者曾接到地税局打来的电话。同时,新三板企业也被要求协助股东缴纳税款。

一家不愿具名的新三板公司发来留言,1月中旬,公司接到成都市武侯区地税局的通知,要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转让,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要求公司协助督促股东缴纳。该公司还表示,成都市所有的地方税务局均通知企业协助督促股东缴纳。

圣迪乐村董秘罗莉告诉记者,在张姓投资者接到纳税通知书前,当地地税局要走了公司的股东名册。

此外,记者向远方装备(832538)董事长张超杰确认过,当地地税局确实前往公司关注过新三板个税事宜,该公司所在地为四川省江油市。

税务:征税合乎法规

针对新三板税收,个人投资者涉及的税种有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以及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对于新三板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如何缴税,至今未出台明确的政策。

目前市场共识是比照主板,依据是新三板税收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了新三板市场涉税问题处理原则:“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不过,税务机关并不这么看。关于前述张姓投资者被征税一事,记者致电梓潼县地税局,并得到了答复。

梓潼县地税局认为,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而新三板不属于上市公司范畴,因此,对于新三板企业股东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同时,梓潼县地税局表示,现行新三板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规定处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文件。

扬州市地税局在网站公布的一个案件,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案件中,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某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却没有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案件的结果是,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税务机关解释道,国发〔2013〕49号文件表述的是“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转让“新三板”的股票不得随意参考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B应依法履行“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义务。

投资者将申请复议

对于税务机关的认定方法,财务专家告诉记者,对于国发〔2013〕49号文件,问题出在“原则上”三个字,如果一定要这样认定也并非不可以。

“在税收大幅下滑背景下,这样的情况没准会越来越多,但真是这样,新三板危矣。”他说。

张姓投资者抱怨:“投资了快二十年,第一次遇到二级市场交易要交个税的,还只有2000股。”他称,年后将对征收圣迪乐村交易个税一事申请复议。

还有投资者提出疑问,如果近年来交易了多笔新三板股票,最后一合计,还亏损了,还收不收税?

此外,记者向股转人士询问了有关情况,他表示,税务事项不属于股转层面,也没有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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