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对比(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6 08:13:50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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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为留住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是出于收购后的整合目的等等,企业多数情况都会采取股权激励的模式。而作为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的优势成为诸多企业的选择。小编整理内容如下。

一、为什么要设立持股平台?

1、绕开股东人数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公司能够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人数受到了制约,而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则扩大了股权激励的人数范围,更好地实现激励员工的目的。

2、“滤掉”小股东的发言权

员工直接持股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需要通知全体股东,包括股权激励的员工,鉴于股权激励后股东人数过多,股东会召开与表决的流程就会繁杂。设立持股平台,可以由股权激励平台的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实现“滤掉”小股东声音、不使决策程序复杂化的目的。

3、节税

若公司进行股权激励不选择持股平台,而是员工直接持股的情况下,在转让股权的环节,原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当目标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员工需要按照20%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持股员工退出公司时,还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来看,若无持股平台,员工直接持股税收负担较重。

二、持股平台的两种方案

1、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穿透性”

合伙人(激励员工)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份额,实际上即为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2、管理机制比较灵活,更容易作出有效的决策

合伙企业对外表示意思由合伙事务执行人作出,操作相对简便,由合伙事务执行人代表合伙企业所持股权参加项目公司的股东会,也便于“控制”,容易作出有效决议。

3、所得税负担

情形1:项目公司分红。

项目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合伙企业层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由各合伙人缴纳,只有一层税收负担。

情形2:转让股权。

合伙企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合伙企业层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由各合伙人缴纳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有直接按照20%征税的规定)。

4、政策风险

合伙企业运营的规则、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不够成熟、完善,很多是地方性规定,容易产生政策性风险。

1、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相对比较死板,不利于自由处理从项目公司分取的股息、红利;

2、公司的决策机制比较繁琐,特别是一些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若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比较平均的话,不容易在短时间内作出有效的决策;

3、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都比较成熟,与合伙企业相比政策性风险较小;

4、所得税负担

情形1项目公司分红。

第一步,项目公司向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时,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就该部分所得缴纳企业所所得税;

第二步,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激励员工)分配该部分红利时,自然人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2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第一步,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时,有限责任公司需就转让股权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平台公司向股东(激励员工)分配该部分税后所得时,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五、小结

综上分析: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好;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家族对外投资的持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比合伙企业更好。

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做股权激励时,很多公司会采用让员工通过持股平台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持股平台可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及有限公司两种,而多数公司经常会遇到如何设置员工持股平台的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以上两种持股平台的区别及其优缺点,仅供参考。

正文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组成的合伙。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以企业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所以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获得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股权激励常见的组织形式。

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控股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励对象担任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法人企业,能够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1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股

税负更少: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合伙企业法较灵活,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便于员工股份的动态管理;

更有利于进行股份管理(合伙企业减持后个人才能减持);

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同意即可;

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

边际税率最高可达35%,税负成本较重;

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策

针对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可以采取另外一种形式来规避风险:

老板在普通合伙人里面不一定以个人名义来当普通合伙人,可以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几万块,以这个有限责任公司来担任普通合伙人,这个公司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是投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的资产。

那么最后老板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还是有限责任,这就解决了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的顾虑。

2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持股

在上市之前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更有利于进行股份管理(持股公司减持后个人才能减持);

更有利于公司大股东对实体公司的控制,决策机制灵活。

税收最高,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分红时增收个人所得税(单税),转让或减持时先增收企业所得税,后增收个人所得税(双重税),

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不同的持股平台各有其优势和缺陷,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选择最优的持股安排。

人力资本是一种具有强烈人身依附性的资本,其作用的发挥与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关系极大。员工持股制度在激励员工、提高公司效率、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缓解劳资冲突等方面均有着一定的制度优势,因此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昨天探讨完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那么今天我们就详细谈谈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员工持股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国有企业改革为背景引入内部职工股作为员工持股形式。

1994年《公司法》颁布后,通过员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逐渐代替内部职工股,如“华为”企业员工持股即采取此种方式。

近年来,随着《合伙企业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行,有限合伙企业越来越被广泛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无论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有着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成功实践。

根据持股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员工直接持股和员工简介持股。在员工间接持股中,根据具体持股方式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工会持股、公司持股(即员工通过另外设立一间公司持有企业股权)、有限合伙持股和信托持股等方式。

1

有限合伙员工持股优势

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与其他几种持股形式相比,以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具有设立门槛低、便于管理、税收优惠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

01

设立门槛低,手续简便

在几种较为常见的员工持股方式中,员工直接持股对员工缺乏长期约束,直接持股的员工为获得短期转让利益,限售股一解禁立即抛售的情况普遍存在,从而无法巩固员工与企业直接紧密的联系,违背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有限合伙设立相比于公司制持股平台而言,无最低出资额要求,出资方面法律限制较少,因此具有设立门槛低、手续简便的优势。

另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分配、投资退出等方面的主要依据是合伙协议,而设立公司受《公司法》等法律限制较多。因此,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安排更为灵活、具有自主性,设立方便。

02

便于管理

相比于公司型员工持股平台,以有限合伙作为间接员工持股平台,无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备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节省持股平台管理成本。

企业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企业高管或其他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能够以较少的出资、专业的商业判断实际决定持股平台的投资决策事项,便于持股平台的管理。

03

便于税收筹划

利用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制持股平台相比,便于税收筹划。

从综合纳税角度来看,有限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缴”方式,确定合伙人是纳税主体。而公司制持股平台双重纳税的综合税率40%。

具体而言:

在转让限售股方面,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的累进税率。一些地方政府为鼓励本地区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进一步让利。

在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方面,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在设立门槛、税收筹划以及平台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不过,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需要重点注意并解决合伙人身份安排、决立地点、设立时间以及有限合伙人退出途径等实际具体法律问题。

2

合伙人身份安排法律问题研究

01

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身份安排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在合伙协议中如何设定有限合伙人身份条件、普通合伙人身份安排、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人数在2~50人之间。在员工较多的大公司中,可考虑设立多个持股平台解决合伙人人数限制问题。

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持股平台稳定的角度出发,合伙协议中应设置条款约定参与员工持股的员工身份条件。

首先,有限合伙人必须是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协议,在有限合伙人因离职、被解雇等不再为企业员工情形下,应有强制退伙的机制安排。

另外,合伙协议中可以对有限合伙人身份做进一步更高门槛的限制,如必须满足一定工龄、对企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等。

02

普通合伙人以较少出资或劳务出资,得以经营合伙事务

目前持股平台中普通合伙人一般有企业高管、实际控制人等自然人担任,或由投资管理公司、企业投资子公司等法人担任两种模式。

前者由自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较大程度上会发生自然人离职、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下合伙人身份改变、退伙,从而导致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管理层不稳定。而后者由公司法人担任普通合伙人一般不会出现此种情况。

因此,普通合伙人由投资子公司担任比自然人担任更为适宜。

本文: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对比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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