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大减!无需备案直接办证(附最新办理指南)(北京门户网站开发,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1 14:27:34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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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直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通知》。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定施工、监理企业;可不经合同备案,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再次重申对不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分平台招投标的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不收取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登记备案费用。

通知原文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直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京建发〔〕17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建设单位选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的自主权,加快施工许可审批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采取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的,在确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材料,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对不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分平台招投标的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不收取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登记备案费用。

四、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管理的主体责任。

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4月12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原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指南(社会投资项目)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许可不收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第139号令)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6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行政审批要件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81号)

办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bjjs.gov)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申请表后,提交书面材料。

咨询服务渠道:

1、业务咨询窗口及服务电话: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四层C区19-21号窗口,电话:89150700

2、系统平台技术咨询电话:59958345

办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下列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线性工程;

3)列入市级重点工程计划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住宅类房屋建筑工程;

4)上级部门指定以及因工程特殊性确实需要由市级办理的工程。

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批的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全部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按照属地原则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建设工程、驻京部队需在地方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可按照自愿和便利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市或区级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一、房屋建筑工程

申报要件:建设单位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 bjjs.gov )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份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附图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建设单位,实现网上平台推送后可不再提供)。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核验后退回建设单位,实现网上平台推送后可不再提供)。

4、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及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实现网上平台推送后可不再提供)(年6月1日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此项)。

5、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单及监理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实现网上平台推送后可不再提供)(年6月1日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此项)。

6、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社会投资项目法人承诺书(自行下载打印盖章,原件1份)。

上述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签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施工许可申请表填写说明:

1、工程名称:与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名称一致。如一个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多个施工许可,工程名称填写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载明的单体名称。

2、合同工期:施工合同确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3、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由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填写“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且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已移交。”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填写施工合同备案编号(年6月1日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填写“社会投资项目”)。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填写“社会投资项目”。

6、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有监理的项目填写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文本编号;无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年6月1日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填写“社会投资项目”)。

7、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窗口受理人员填写。

8、资金保函或证明 :填写“社会投资项目”。

9、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填写“社会投资项目”。

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申报要件:建设单位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 bjjs.gov )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份原件。

2、按需要提交规划许可手续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附图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建设单位,实现网上平台推送后可不再提供)。

3、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及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实现网上平台推送后可不再提供)(年6月1日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此项)。

4、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单及监理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实现网上平台推送后可不再提供)(年6月1日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此项)。

5、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原件。

7、项目装修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可在下载中心下载范本)。

8、社会投资项目法人承诺书(自行下载打印盖章,原件1份)。

上述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印章。所有申报材料应填写规范,盖章或印签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公章应清晰可辨,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施工许可申请表填写说明:

1、工程名称: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名称一致;未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工程名称应与施工合同备案表中的项目名称一致。

2、用地批准手续:填写房屋产权证号。

3、合同工期:施工合同确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4、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由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填写“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且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已移交。”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填写施工合同备案编号(年6月1日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填写“社会投资项目”)。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填写“社会投资项目”。

7、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有监理的项目填写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文本编号;无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年6月1日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填写“社会投资项目”)。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由窗口受理人员填写。

9、资金保函或证明 :填写“社会投资项目”。

10、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填写“社会投资项目”。

备注:

自年3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正式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建设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bjjs.gov)查询业务办理情况,在业务办理完成后自行下载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并可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打印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年9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制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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