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程序不合法,房屋征收补偿高不了!(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3 04:06:16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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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程序不合法,房屋征收补偿高不了!

《征收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可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直接决定了你能获得多少补偿,那么以下这些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程序,你都了解吗?

第一:评估应在什么时候进行?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评估,在一年甚至几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随着房屋市价的变化,此时房屋价值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对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显然,这样的评估程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第二:评估机构怎么确定?

方法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是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征收方无权私自决定,如果存在这种情形,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方法二: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在此,要注意两点:一是采用这种方法确定评估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即使采取多数原则、抽签、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也是要有被征收人参与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

第三:评估应该采用什么方法?

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具体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由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上述几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四)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四:评估中通过哪些因素来确定房屋价值?

房地产价格是众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被征收人能看到评估报告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

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因此,被征收人是有权看到自己房屋的评估报告的。

第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9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第一步: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步: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步: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也即:如果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则要针对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结语:程序合法是结果合理的重要前提,要想取得合理补偿,被征收人一定要高度重视房屋征收评估程序,同时也要注意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等。

本文:评估程序不合法,房屋征收补偿高不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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