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岗位调整,主动辞职!法院为何判公司赔偿3万?(物业公司注销,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3 14:42:04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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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先生在某置业公司工作了八年多,是一名行政部驾驶员。去年7月底,公司通知张先生从8月5号开始到集团下属的某物业公司工作,劳动关系、薪资标准、福利待遇均不变。张先生收到该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8月5日,张先生依旧到置业公司上班,但因门禁卡已被公司注销而无法进入办公区域。8月6日,公司继续将张先生拒之门外。为了进入办公区域,张先生与公司保安发生冲突,还报了警。当天,张先生因病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12天病假。8月19日,张先生再次去公司上班,公司仍然拒绝张先生进入。8月20日,张先生以公司注销他的门禁卡,强行阻止他提供劳动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直击】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被告公司方认为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地点,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一般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无需再经劳动者同意,并表示,对张先生调岗并未降薪,合法合理,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审判结果】今年2月,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置业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

【案件异议】在此,有人不理解的是,张先生是主动辞职,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怎么判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呢?劳动者离职时该如何维权呢?

【案件分析】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被迫辞职的除外。用人单位进行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等是否合法合理,应当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二是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

这种合理性需要从岗位变更是否大幅度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收入,是否严重影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以及地点变更是否在劳动者可预见范围内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行为如果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应当视为“推定解雇”,也就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事后以劳动者辞职、旷工等不符合客观实际的理由办理退工手续的,不能免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该置业公司擅自变更张先生的工作岗位,导致张先生生活不便,致使其被迫离职,张先生不存在过错,因此,该置业公司应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

【律姐提示】关于离职补偿的,很多人都误以为,在公司工作久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最后无论是什么原因离职,公司都应当给补偿。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很多公司为了逼迫劳动者自己辞职,使出各种手段,接受员工一时冲动就主动辞职,结果是一分钱都不能拿到。如果公司未帮员工缴纳社保的、或者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未提供劳动条件或者劳动保护的,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员工离职时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关键要看离职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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