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北京12345”的2017|地税局:夯实税收政策 做好税政宣传(北京各区税收优惠政策,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8 07:43:52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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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纳税人许某反映,年8月22日去东城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继承过户的手续,并办理完毕。之前把相关的材料都带去了,其他手续都办好了,到了契税审核专用窗口的时候,工作人员不给自己办理房屋契税核定通知书,让自己出具自己和父亲、母亲的关系证明,而且还需要原件。市民认为,审核契税和关系证明没有关系,而且现在也不用再证明父亲是自己的父亲。市民称自己办理的时候还拿着法院的调解书,把自己爷爷奶奶去世证明,父亲和母亲的关系证明都给对方了,但还是不给自己办理,给自己过户造成影响。

【处理过程】

根据纳税人反映的情况,东城区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及时调查。据窗口税务工作人员回忆及与纳税人的沟通,核实情况如下:年8月22日,许某及其母亲董学珍前来办理继承不征税开具契税核定通知书业务。经税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直系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均齐全,东城地税局即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税务工作人员办理此业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六、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许某向地税局工作人员诉说,其以前来税务机关咨询过,被告知需要携带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其认为既然法院已出具调解书,就不应再向税务机关提供这些资料。税务人员再次向其阐明办理继承不征税业务所需材料,需要其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有权继承的证明资料”方可办理。而其所持的法律文书未显示其纠纷为法定继承纠纷,未显示原产权人已死亡,未显示原产权人与两位的关系,故地税局无法仅依据调解书为其开具不征税核定通知书。

【启示】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是办理契税业务的专业所,平均每日办理继承不征税业务约3-4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税收政策执行,无故意为难纳税人的行为发生。此次事件后,我们积极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挖掘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总结如下:

第一,提升纳税服务意识。严格遵照执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服务规范。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税务工作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事项即时办理完毕;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税务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避免纳税人“来回跑”和“多头跑”,将提升纳税人服务满意度落实到实处。

第二,认真学习和执行法律法律规范、税收政策和征管指南。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政策和征管指南是从事税收工作的遵照性文件,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扎实掌握,以指导日常业务性工作。我局第五税务所面对的纳税人主要为自然人,房产涉税事项种类繁多,不同事项据其不同情况所需材料不同,这对该所的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第五税务所做好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税务所层面负责做好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督促税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指南;二是税务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多总结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政策和征管指南,提升业务办理技能,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征纳矛盾和纠纷,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第三,重视和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税法宣传作为普及纳税人税法知识的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通过税法宣传有助于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纳税。在税法宣传过程中,要坚持与税收业务相结合,坚持与纳税人需求相结合,坚持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保持宣传的日常性,从日常性业务宣传入手,坚持长期、不断、深入地对纳税人进行基础性宣传教育。加大宣传的深度性,应当提供完整详实的涉税信息,便于纳税人准确依法纳税。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及时梳理,认真研究,利用各种宣传渠道,主动宣传讲解相关的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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