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创业园厂房盖好了,一些企业主傻眼了。原来入驻还有这样的要求……(温州企业注册登记,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4 00:35:17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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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厂房结顶了,接下来就要交付,一些企业主却傻眼了。

入驻企业要达到每亩30万元的年税费,达不到的,要扣取年度税收保证金。

一些即将入驻的企业主说,这条硬性指标,之前没人告诉他。签厂房买卖合同时才得知这个消息,让他们企业陷入“进退两难”。

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说,这个条件,他们和开发商签订投资合同的时候就说清楚了。

那么开发商之前为何捂着不讲呢?温州都市报360调查小组记者最近对此事进行调查。

开发商没提“达产考核”

鹿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鹿城小微创业园”),位于鹿城区藤桥镇的鹿城轻工产业园区内。温州浙鲁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鲁公司”)以挂牌方式取得鹿城小微创业园所在地块。

2015年12月,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与浙鲁公司签署《鹿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投资合同》。此后,浙鲁公司开始建设鹿城小微创业园,并进行招商。

多位企业主说,开发商还在建设该小微创业园时就开始“预售”厂房,当时他们因老厂房拆迁或想投资办厂等原因也正在找厂房,听到这个消息就跟浙鲁公司预定了厂房。

“预定厂房时,我们都跟浙鲁公司签了预定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不管是协议书还是补充协议,里面的内容条款都没有涉及关于入驻鹿城小微创业园的企业要达到什么样的产业标准。”

在一家电子公司于2016年10月跟浙鲁公司签订的厂房预定协议书上,记者看到只有厂房价格和双方约定条款等,确实没有列明入驻企业的达产要求。

突然被告知“税收要求”

这些预定了厂房的企业负责人称,近日,浙鲁公司通知他们前去签署正式的厂房买卖合同。

然而,这些企业主发现,在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竟然对入驻企业有税收要求:3年内企业税收总值(包含均值)达到年税费30万元/亩以上标准(1200平方米厂房折抵1亩)。

“补充协议”还要求企业按厂房面积,以30万元/亩标准缴纳“年度税收保证金。如果入驻企业达不到30万元/亩的年税费,就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另外,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将该税收要求作为所购厂房办理产权登记的“满足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入驻企业在入驻该创业园后达不到30万元/亩的年税费,和不缴纳税收保证金,就不能办理厂房产权证。

开发商明知却没说出来

怎么会突然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有这个“税收要求”?记者调查发现原来在开发商“预售”和企业预定厂房前,鹿城小微创业园的主管部门已经明确了该规定。

这项“明确”来源于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与浙鲁公司在2015年12月签署的《鹿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投资合同》。

据该《投资合同》中的第四项“达产考核”一栏明确记载:乙方(指浙鲁公司)在招选企业入驻时,须与入驻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入园后3年内企业税收总值要达到年税费30万元/亩以上标准(1200平方米折抵1亩)。

对于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定下的“税收要求”,一些企业主表示“无可厚非”。他们说,政府主管部门对驻鹿城小微创业园的企业定下一个标准可以理解。但是,他们不理解的是:开发商为什么不早点告诉他们?为什么不在跟他们签署的预定协议书中写明?

一企业主说,早点知道入驻鹿城小微创业园有这个“税收要求”,他们就会充分考量自己企业的“能耐”,“我们没有达到这个税收的产量经营要求,就不会去买这个园区的厂房。我们总不能‘打肿脸充胖子’,去冒这个险吧,这不是找死嘛?”

“当初找厂房,我们也有其他选择,在预定这里厂房时,都推掉了……”一些企业主称,当初在跟浙鲁公司签预定协议后,他们都交了厂房定金,而且之后又按照协议,在工程进行到一定进度时按时支付一定比例的房款。“我们都在期待早点拿到厂房,早点开工生产。但现在突然有了这个税收要求,退也不是,进也不是……”

开发商:协议中没写明,我们有自己的考虑

这么硬性的税收指标,到底为什么不早点告诉企业?

鹿城小微创业园开发商浙鲁公司运营总监陈超介绍, 2015年底,他们签署鹿城小微创业园投资合同后,陆续有企业预定厂房,目前该项目已全部结顶,准备预验收和竣工验收,这之后就可以交付使用了。

对于企业入驻园区后的税收指标,陈超坦承“确实有税收要求的”。他说,“这是管委会定的,并不是我们开发商能说了算的。完成不了的,我们也支持他们退园。”

那么,这个“税收要求”,为什么没在预定协议里明确?

陈超说:“对这事,我们的理解可能跟企业有所不同。既然我们没有在预定协议中写明,那是我们有自己的考虑。我们也是结合政府方面默许的情况下去考虑的,这么做,我们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怎么合情合理了?你们早点说,企业可以衡量自己,如果达不到要求,就不买了,也就不会有现在的问题了。”

“早点告诉和迟点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当场写与不写(指税收要求写进预定协议),对企业来说,没任何问题的,没实质性的变化;对开发商来说,我们也不存在什么违规情况或有什么做得不够妥善。只不过,后期造成的一些变化,我们就要按照条款实质性地进行。”陈超这样回应,并没直接说明所谓的“合情合理”。

管委会:没跟企业讲清楚,这是开发商的问题

“亩产税收30万元以上这个税收要求,我们在把这块地出让给开发商就签了投资合同,合同中就已经明确了这个要求。”鹿城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叶学理开口就这样说。

“开发商在预售厂房时,为什么不把这个要求告知企业呢?”记者问。

“税收要求,开发商应该要把关,没跟企业讲清楚,这是开发商的问题。”叶雪理回应。

“作为主管部门,管委会是不是应该监管?”记者又问。

“我们不跟购买厂房的企业发生关系,我们只找开发商。入驻企业达不到要求,我们就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你们是怎么处置,怎么监管呢?”

“在前期招商时,开发商要报我们这里审核,但是开发商没有做这块工作。可能前期有绕开我们管委会进行操作,但最后肯是逃不过的,我们最后还是要审核的。”

“你们知不知道有企业反映这个问题?接下去,应该怎么处理?”

“这个事情我们知道的。出现这个问题,企业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下来,那只能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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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调查小组”由温州都市报全媒体新闻采访中心骨干记者担纲,他们政治素质硬、采访经验足、敬业精神强,24小时待命,随时出击,开展全方位新闻调查。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读者朋友的支持,新闻热线88868886期待你们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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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琪琪

校对:严嘉瑜

审核:潘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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