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常见的税务问题汇总(税务入门,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8 03:16:4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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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 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答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2问题: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如果个人没有从事中介行业的合法资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房地产企业向没有资质的个人支付手续费。

答案: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只有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才允许佣金手续费按照不超过合同交易金额的5%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企业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中一般按服务费开发票,允许列支。按佣金开发票,不能列支。

3问题: 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公摊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4问题:房地产企业从政府获得的补偿将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政府获得的补偿应如何处理?

答案:

房地产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问题:房地产企业以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位出售或出租,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

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停车场所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而公共配套设施在计算计税成本时,是不作为可售面积的,因此无论是无产权的地下人防设施,还是有产权的地下车库,都是以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停车场所,因此均可以不作为可售面积计算。

6问题: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允许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预提成本?

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造费,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因此不允许预提成本。

7问题: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减除折扣金额?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购房者的折扣,因未与购房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故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8问题: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9问题:挂靠工程没有成本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案:

挂靠企业凡是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以被挂靠企业作为核算主体,贵公司可以分项目核算以体现挂靠单位的独立性,所开具的发票以被挂靠企业(贵公司)的名义开具,采购发票同样以被挂靠企业(贵公司)名义取得。挂靠单位收到的利润将视同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10问题:房地产企业对已完工但未售产品进行日常维护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前据实扣除。

11问题: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款、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2问题: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后又对外销售,如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答案:

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不征营业税,对外销售时,按“销售不动产”全额征收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不再视同销售,仅在对外销售时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2008年前转为自用的,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2008年前转为自用的,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外销售时,按差额确认损益。

13问题: 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如何确定?

答案:

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乘以成新折旧率确定折旧年限,该项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过的年限。

14问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可以选择零吗?

答案: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状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其净残值可以选择零。

15问题: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拍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拍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16问题:

我公司现在搬迁,从政府处取得搬迁收入并重置固定资产。请问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重置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17问题:

企业在注销时,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

18问题:

接受投资的房屋,是否需要发票?

答案: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房屋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接受投资的房屋无法取得发票,应凭投资合同、协议以及评估报告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局会认为无发票折旧不能扣除,无合法计税基础。因此取得免征证明或者备案比较稳妥。

19问题:

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问题:企业购买的购买的古董能否允许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同企业经营相关的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购买古董计提的折旧,属于同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1问题: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如果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企业是否可以按照10年进行摊销?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根据合理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50年摊销,而不能按照10年摊销。

22问题:租入店铺的首次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

答案: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初次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今后发生的装修支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当前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3问题: 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

答案: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资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4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有利息支出发票)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25问题:

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答案:

解聘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26问题: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接受劳务派遣等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与昂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7问题:企业为员工缴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

28问题: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案:

本文:会计上常见的税务问题汇总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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