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法人财务,税局不认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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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纳税人为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已备案过一个保险产品,再进行其他保险产品的备案时网厅提示“该纳税人已对该减免税事项进行减免税申请,不能重复受理”,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对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进行增值税优惠备案,应按每个保险项目分别进行备案。纳税人只要在网厅上报保存产品备案信息申请即可。 2 销售方年7月1日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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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业务,已备案过一个保险产品,再进行其他保险产品的备案时网厅提示“该纳税人已对该减免税事项进行减免税申请,不能重复受理”,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对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进行增值税优惠备案,应按每个保险项目分别进行备案。纳税人只要在网厅上报保存产品备案信息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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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年7月1日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红字发票是按照13%税率开具还是按照11%税率开具?
根据税务总局答复,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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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年7月1日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按照13%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如何填写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三行“13%税率”行目前已进行监控,纳税人无法自行填写,如纳税人确实开具了13%税率红字发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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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报帐联(第二联)没有遗失,还能认证吗?处理方法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一)《发票 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
(二)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有报案的需提供)。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和复印件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或登载开具的发票原件等证明材料到税务机关查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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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单位法人和财务经理已变更,如何变更网上信息?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因此,如您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已是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且在工商部门已办理变更手续的,不需到国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如需变更财务负责人,您可登录该地所属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选择相应的变更事项进行办理。
来源:财税智囊团(ID:shuizhin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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