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税收有哪些新政策(软件企业退税政策,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7 23:56:40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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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优惠时,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企业税收有哪些新政策?软件企业退税有哪些条件?自主研发高科技软件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该如何区分和界定呢等。小编就这些问题,给予了以下解答。

一、企业是一家做软件产品销售,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中,国税局只批准可开17%的硬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的软件服务费,现在拿到了软件专利资质,并销售了产品给客户,现客户要求我公司要开17%的软件专用发票,可以吗?

答:可以开具专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企业退税有什么条件吗?

答:软件企业退税的前提条件是:

1、退税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外购软件(视同硬件)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如企业属于自主研发的这种高科技软件,是不是应该算成高新技术享受所得税优惠呢?

答: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四、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该如何区分和界定呢?

答: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如果这两种税收优惠都可以享受,企业的负担会减轻不少。但是需要注意: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除了销售软件产品,在交付使用时还会一并收取安装费、培训费,后期还会有维护费,这些是否要交增值税呢?

答: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六、在享受即征即退的时候,企业应该如何进行核算呢?

答:必须分开核算。软件产品销售额:原则上应按照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账务处理到申报纳税“四分开”原则进行核算。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有关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七、销售额该如何确定?

答: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1、对于软件产品,按照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账务处理到申报纳税“四分开”原则,分别核算软、硬件销售额,即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明软件产品的名称、内容、价格,实际销售时在发票上分别开具软、硬件销售金额,账务上按产品类别分开核算,在纳税申报时,软件作为即征即退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即征即退货物”栏目单独反映,单独申报纳税,则根据发票上所列软件销售金额,确定为软件产品销售额。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x( 1 +10% )。

八、公司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货物,对于那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该如何进行分摊呢?

答: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如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共同耗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准确核算的共同耗用部分的进项税额x当期软件产品应税绡售额÷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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