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来了,提个醒:以后只拿发票来报销,可能有麻烦(税务登记费用,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5 22:22:41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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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企业到底取得什么样的扣除凭证,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支出的真实性如何界定?等等,一直以来税企之间的争议非常大。尽管总局出过多分文件予以明确,但比较分散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本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出台,比较系统全面的对税企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明确,希望能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具体有哪些新规定,让我们先睹为快吧!

NO1只有发票没有其他支持性资料,税前扣除或有麻烦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言外之意,如果企业一项支出金额比较大,按照一般的处理方式应当有合同协议等资料。但是,企业无法提供这些材料,只有发票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怀疑支出的真实性。最后的结果,你可能无法顺利扣除该支出了。

NO2本年度支出没有取得扣除凭证,汇算清缴前取得可以扣除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这一条简直太及时了,太有用了。举个例子说说吧,甲公司年12月31日,账面存在100万元当年计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2023年2月23日支付并且取得发票。这样年汇算清缴时,该100万利息支出正常扣除即可,无需纳税调增。

NO3“支出分割单”王者归来,也是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曾几何时支出分割单已经被暗示不再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本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支出分割单可以作为外部取得的有效凭证,允许据此税前扣除。例如,甲公司租用办公场所从出租房取得的电费分割单显示2月份电费500元。妥妥的做费用就可以了。

NO4从办理税务登记的税纳税人处购买应税项目,必须取得发票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条的出台,意味着对纳税人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更加严格。例如,企业内部食堂,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菜市场个体户处购买菜品。原来部分地区允许企业以个体户开具的收款凭条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年7月1日以后,不可以了,既然是个体户就意味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住了:必须要发票,必须要发票!否则后果自负。

如果,内部食堂从路边流动菜摊买的呢?根据办法规定,如果从个人手中购买且金额较小符合小额零星的标准,可以不取得发票以收款凭证作为扣除凭证。但是请记住,收款凭证必须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否则不得扣除。

NO5取得不合规发票,汇算清缴之前能够重新补开、换开的,允许税前扣除

此次办法给企业留下了一次自我补救的机会。如果一项支出是真实的但是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发发票不符合规定,只要汇算清缴之前可以重新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则仍旧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补开发票的对方,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该怎么办呢?别担心,办法非常人性化,只要企业提供以下三项资料,即使无法取得补开换开的发票和起亚外部凭证,依旧可以税前扣除。哪三项材料呢: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NO6汇算清缴结束,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未取得合法扣除凭证的情况,一定补税吗?

我们的税务机关真的是越来越人性化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例如,甲公司有一笔材料采购100万没有取得发票,但是年度汇算清缴时没有注意到,依然税前扣除了。汇算清缴结束后,2023年7月1日税务机关发现并当日告知甲公司补开该发票。此时企业只要在2023年8月29日之前取得供应商补开的发票,妥妥的可以扣除。

如果该材料供应商8月29日前没有开具该发票怎么办呢?非常抱歉了,年汇算清缴时这笔支出必须要调增了。以后还可以扣除吗?税务机关真的真的太人性化了,如果该材料款发票2020年从供应商处取得了,该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追补扣除,妥妥的。

NO7关联方之间分摊费用一定要按照独立性原则进行

办法十八条明确,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费用分摊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言外之意,关联方之间分摊时如果分摊的不公允未体现独立性原则,即使你取得了分割单这项合法的外部凭证,依然不属于合法的扣除凭证。

例如母公司甲与子公司乙共用一块水表。抄表数据显示,甲公司实际用水10000元,乙公司实际用水2000元。为了减少母公司支出,分割时甲公司实际负担2000元水费,乙公司实际负担10000元水费并取得了分割单。此时因为分割价款不公允未体现独立性原则。故该分割单属于不合法的外部凭证,乙公司税前不得扣除该10000元水费。

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如今的税务机关的确多了一份人性化,给纳税人留下了更多的自我修复、自我纠正的空间。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人性化增加的同时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规定措施也在增加,可谓宽严相济!希望小伙伴们认真学习,运用自如。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办公厅年6月8日印发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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