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重组时的税务问题(税务筹划网,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5 11:29:12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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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重组时的税务问题

企业分立时,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都可以明确地不征。但企业所得税要想不征,却必须满足“特殊税务重组”的条件。合并、分立、收购等重组,在所得税上分为两大类,一是要征所得税的“普通重组”,一是不征所得税的“特殊重组”。

注意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知道,当股东收回投资时,就本例来说,收回的是B市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几乎都是非货币资产。所以,A公司要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同时,股东因为投资收回,正如上一节所讲,获得了投资回报,也要交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分立过程中,被分立的A公司、A公司的股东,都有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样的道理,如果企业合并,也有同样的纳税问题。

面对企业所得税,要么缴税,要么按“特殊税务重组”进行处理。特殊税务重组的要点是:重组时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相关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不变。

“特殊税务重组”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较为专业,不是本书所应该分析的。其核心思想是:公司股东并不希望通过重组来盈利,而仅仅是通过重组来重新配置资源。在这样的情况下,满足一系列条件后,就可以按特殊重组免征企业所得税了。

当企业涉及分立、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重组事项时,决策层必须提前考虑重组的税务问题,依据专业人士进行合理的节税处理与筹划。

第二、重组无小事

A集团下属有两个子公司A和B。A公司每年有上千万元的盈利,B公司已累计亏损了4000万元,并且扭亏无望。集团准备将此两家公司合并,以便于整合双方的业务资源。

那么问题来了:让盈利公司兼并亏损公司,还是让亏损公司兼并盈利公司?实务中,10年来我遇到过9次这种类似的兼并情况,8次的结果都一样,公司高层的第一反应就是:盈利的兼并亏损的。这就叫丛林法则、大鱼吃小鱼、正向淘汰,难道还能让亏损企业去兼并盈利企业吗?

如果不考虑税务问题,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无可厚非。但这样一来,亏损企业就会被注销,其累计亏损也就随之消失了,还记得第一章讲的“亏损资产”吗?从税务上说,4000万元的亏损可以抵掉1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样随着注销而消失了。

哪怕进行特殊税务重组,也只意味着在合并时不交企业所得税,一旦盈利企业把亏损企业兼并,对应的亏损就很难找回来了。虽然税务机关也规定,特殊税务重组下可以保留亏损用于弥补,但限制条件非常严格,几乎不可能真正弥补多少。

最节税的方式是:用亏损企业兼并盈利企业。是的,这与经营者的理解是相反的。当盈利企业被并入亏损企业,其未来创造的利润就可以先弥补亏损,再交企业所得税了。如果在没有仔细考虑之前就仓促进行重组操作,有可能在税务上产生严重损失。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进行重组时,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方面,都存在优惠的政策。但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却依然存在绕不过去的风险。

不论是合并还是分立,如果存在着自然人股东,则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目前还无法像企业所得税一样得到优惠,所以,建议自然人不要直接控股自己的“实业公司”,而是通过“管道公司”来控股“实业公司”,让实业公司的股东是企业而不是个人,这样在重组时可以获得最小的税负与风险。

本文:公司分立、重组时的税务问题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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