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流程图(企业税务管理流程,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2 13:06:57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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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建安企业在跨区域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不便,近日,国税总局下发了税总发〔〕103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原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活动的,在外出经营之前,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建筑安装企业必须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送《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后由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并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带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复杂的手续和流程占用了企业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按新规定,建安企业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经营之前,企业只需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可,《报告表》信息将通过税局的信息系统在企业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经营所在地各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二、报验管理有效期跟合同走。原规定设置了180天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新规定从企业经营实际出发,考虑行业特性,以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企业可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三、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流程图

(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

(三)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

五、文件自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管证》业务的仍按照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本文:建安企业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流程图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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