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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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方式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既经营免税项目的产品,又经营应税项目的产品,就必须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划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企业分立并不能单纯地以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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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既经营免税项目的产品,又经营应税项目的产品,就必须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划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企业分立并不能单纯地以追求税收利益为目的,还应综合考虑分立的成本和收益、市场、财务、经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只有全面分析后,才能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
案例解析:三元制药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抗菌类药物,也生产避孕药品。2012年三元制药有限公司抗菌类药物的销售收入为4500万元,避孕药品的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万元。
三元制药有限公司是否应单独设立一个制药厂,现分析如下。合并经营时:因避孕药品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税法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进项税也不能全额抵扣,要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用于计生避孕药品部分。为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即购进项目金额与销售产品销售额之间配比性。
500-500×1500÷(4500+1500)=375(万元)。另外设立一个制药厂时: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60万元,则三元制药有限公司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减去60万元,结果为440万元,大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75万元,可多抵扣65万元。此时,分设另外一个制药厂对三元制药有限公司有利。
如果避孕药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则三元制药有限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减去150万元,结果为350万元,小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75万元,则采用合并经营较为有利。
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125万元,则三元制药有限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减去125万元,结果为375万元,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75万元相等,则分立经营与合并经营在纳税上并无区别。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是否采取分立关键看免税商品进项税额占其销售收入比重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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