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起来!9项最新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梳理!总有一项你需要!(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7 21:18:55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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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企业所得税政策向来是企业关注的重点,一有新政策出台,也会迅速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对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广大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有所帮助。

一、公益性捐赠允许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对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来说,实为一项重要利好政策。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税〔〕38号文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了明确界定。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政策对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进一步地进行了“双扩围”,一是自年1月1日起,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二是自年7月1日起,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由于这项政策在征管和操作上难度较大,此次先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试点政策自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四、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自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43号文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除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升到50万元之外,其余标准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五、更新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的通知》(财税〔〕71号),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执行。以上两个《目录》自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两个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六、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自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79号文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了界定,基本条件保持不变。

七、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3个方面内容:(1)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2)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3)政策适用于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执行。

八、进一步明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明确了以下六大类相关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同时,40号公告对政府补助处理、特殊收入处理、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资本化时点、研发失败加计扣除口径、委托方支付的费用等口径进行了明确。

九、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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