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顾雏军案」顾雏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 不服原审裁判文书(扬州企业工商注册,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9 17:50:06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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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最高法微博)

经济观察网讯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虛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此案在最高法院设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由五名法官组成,成员均是最高法院资深法官,最高法院二级大法官裴显鼎担任审判长。

顾雏军在庭审现场陈述申诉理由时表示,因不服原审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没有立案再审。于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提审本案。

顾雏军认为,这是违法动用公权力和司法权,对其本人进行迫害,导致蒸蒸日上的优秀民营企业集团,一夜之间变得苟延残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严重侵犯民营企业资产的恶劣案例。这些罪名都是被构陷的,完全是不能成立的。

以下为庭审实录:

[审判长 裴显鼎]: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现在开庭。

传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到庭。

[审判长 裴显鼎]:

各原审被告人,本庭没有让你们坐下,请起立。

[审判长 裴显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0条规定,合议庭此前已经对各原审被告人的身份、原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核实。

[审判长 裴显鼎]: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本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 裴显鼎]: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检察人员及辩护人名单。本案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和主审法官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石冰、罗灿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燕清担任法庭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汉明作为顾雏军的辩护人,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冲作为姜宝军的辩护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振彪作为张宏的辩护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作为张细汉的辩护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袁军作为严友松的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

[审判长 裴显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自行辩护,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各原审被告人、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并保证庭审持续高效进行,5月18日,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合议庭制作了庭前会议报告。

[审判长 裴显鼎]:

各原审被告人可以坐下。如你们有身体不适的,可以举手向本庭示意。

[审判长 裴显鼎]:

下面由审判员罗智勇宣读庭前会议报告。

[审判员 罗智勇]:

一、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年5月18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由审判长裴显鼎主持,合议庭成员张勇健、罗智勇、司明灯、刘艾涛,法官助理石冰、罗灿参加会议,书记员张燕清担任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加会议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以及顾雏军的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姜宝军的辩护人盛冲,张宏的辩护人马振彪,严友松的辩护人李江、袁军参加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处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二是就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是对原生效裁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听取检辩双方意见。

[审判员 罗智勇]:

二、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意见

庭前会议中,合议庭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询问了检辩双方,形成以下明确意见:

1.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回避。

2. 检辩双方一致同意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3. 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4. 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申请重新鉴定。

5. 检辩双方一致同意庭审时不再宣读原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

[审判员 罗智勇]:

三、关于检辩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的意见

(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交的15项新证据材料

对于证据材料一,双方一致认可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格林柯尔)于2004年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对于证据材料二至六,双方一致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同意提交法庭,但认为其属于公开的政策法律文件,不属于新证据。

对于证据材料七至九,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但辩方对原审未予采信有异议;检方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原审未予采信不持异议。

对于证据材料十,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检方认为该证据材料来源不明,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辩方提出其原提交该证据材料的目的是拟申请调取其他证据。

对于证据材料十一、十二,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辩方予以撤回。

对于证据材料十三,双方一致认可该证据在原生效裁判中已经列举,不属于新证据。

对于证据材料十四、十五,双方一致认可不属于新证据。辩方提出其提交证据材料十四的目的是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证据材料十五是真实存在的,应予采信;检方认为证据材料十五不真实,对原审未采信没有异议。

2.原审被告人张宏提交的2项新证据材料

检方对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证据材料二没有异议。

3.检察机关提交的7项新证据材料

辩方除对证据材料一予以认可外,对其他证据材料全部提出异议。

(二)关于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向法院申请调取6项证据材料:

对于第一项申请,检方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需要调取。

对于第二项申请,检方认为没有发现人为干预的情形,不需要调取。

对于第三、四项申请,辩方予以撤回。

对于第五项申请,辩方称其提出的目的是调取除王大庆在卷证言之外可能存在的其他证言;检方认为检察机关在再审期间向王大庆收集的证言已对此作出解释,不存在王大庆的其他证言。

对于第六项申请,检方认为原审案卷中已存在,不需要调取。

(三)关于申请证人出庭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申请贾春旺、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原审被告人严友松的辩护人申请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辩方申请其出庭没有法律依据。检方对辩方申请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

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意见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5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4项,分别是证据1、5、31、33-39、41-45、47、49、51-53、56-59,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59项证据均无异议。

(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原二审裁定对本罪共列举71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66项,分别是证据1、3-8、10-25、27、28、30、31-65、67-71,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认为证据63、64一审未予采信,不应作为二审定案依据,此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三)关于挪用资金罪

1.关于挪用2.9亿元的事实

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39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26项,分别是证据1、4-6、8-16、19-20,以及原二审裁定第84-90页所列的13项证据中的1-11项,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39项证据均无异议。

2.关于挪用6300万元的事实

原二审裁定对该起事实共列举10项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证据共有8项,分别是证据2、3、5-10,对其他2项证据没有异议。检方对上述10项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员 罗智勇]:

五、处理决定

合议庭经评议,决定:

(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但有争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

(二)关于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调取顾雏军申请的第一项证据材料,即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以及第三项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即广东省科技厅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庭前会议后,本庭已向广东省科技厅、中国证监会发出调取证据的通知。广东省科技厅于5月26日向本庭提交了粤科函高字[]1026号复函,中国证监会于6月6日向本庭提交了《关于提供顾雏军案相关材料的复函》。本庭已于庭审前通知检辩双方进行了查阅。对于这二项新证据,将在法庭调查时进行展示、质证。

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二项申请,经本庭审查,未发现原一、二审存在非法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形;第五项申请,检方就无需调取已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上述二项申请,本庭不予支持。

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四项申请,辩方在庭前会议中已撤回;第六项申请所指向的材料,原审卷宗中已经收集,无需再调取。

庭前会议中,辩方提出其提交证据材料十的目的是申请调取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庭前会议后,本庭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取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6月8日提供了《关于科龙电器现金流向调查工作报告》。经检辩双方查阅后,均认为不需要将该报告作为新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展示、质证。本庭经研究,同意检辩双方意见。

(三)关于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

对于辩方申请谢伯阳、欧广源、王荣平、魏五洲等四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检辩双方意见一致,本庭经征求上述人员意见,并结合案件办理需要,决定通知谢伯阳、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辩方申请贾春旺出庭作证的问题,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本庭经研究认为,检方意见成立。

(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问题

对于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庭将在开庭审理中分组进行质证,没有异议的不再进行质证。

(五)关于其他事项

1.庭前会议后,辩方提出,其于再审期间提交的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的科龙电器2006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在庭前会议中未出示,请求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经征询检方意见,检方无异议。本庭决定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在庭审时予以展示、质证。

2.庭前会议中,辩方对检方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原件和《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提出重大质疑。为回应质疑,检方于庭前会议后向本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本庭经研究,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决定同意检方申请。

3.庭前会议后,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委托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担任其辩护人,经询问,张友学律师对《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0条规定的回避等事项无异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长 裴显鼎]:

各原审被告人对辩护人持什么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我在庭前会议上是说保留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现在我希望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事实和理由是这样的,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即证据七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审判长 裴显鼎]:

那么请你简要再说一下,行使申请回避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规定。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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