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收筹划 2016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和政策解读(研发企业税收政策,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8 02:55:0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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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新政是由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文,相比较于国税发〔2008〕116号由国税总局单独发文,在法律的层级上有所提高,同时也意味着后续的管理,不仅有税务机关的参与,还有财政部、科技部门的全面参与,这对企业研发费用申请及后续管理提出更高了的要求,尤其在研发项目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将会面临来自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门的检查。同时,按照新政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由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的部门检查将会常态化,企业应该加强相关凭证资料的准备和归档,以顺利应对各项检查带来的挑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第四,我们还在现有税法规定政策基础上,通过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别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一些支持企业研发和创新活动方面的税收政策试点。原来没有的政策可以在这些地方开展试点,原来已有的政策在这些地方通过试点进行改良,然后取得经验以后再推广到全国。这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还决定,把在中关村和其他几个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两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两项个人所得税政策,都是和创新有关的,同时推广到全国。加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那些持续开展创新活动、研发强度高的企业,是很大的利好。

  3.折旧费用。

  技术创新由研究开发活动来实现,研发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国家实施加计扣除政策。简单来讲,就是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数额的基础上,对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也就是说,企业开发新产品,按规定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具体细化、落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政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层面确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号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税收筹划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税收进行统筹规划,使得企业在税收上达到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是合理的避税,是合法的经济活动,而偷税、漏税是违法的经济行为,因此二者是不同的,不能将他们混为一谈。既然国家颁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的政策,那么企业就应该合理的筹划企业研究开发费的税收,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利润和科技竞争力。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为方便研发费归集及降低税务风险,研发费用付款申请以及开具发票阶段,需要注意根据经济业务对照国家文件列举的项目来开展业务。如:签订委外研发合同时要突出研究、开发的内容,对应的付款申请单和发票要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填写“技术开发费”,而非“技术服务费”;支付研发专用设备维修费,对应的付款申请单和发票最好填写“某项目研发专用设备(或仪器)维修费”,相应地会计人员在核算研发费时需要注意摘要的规范填列,经办会计要明确具体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哪些不得加计扣除,填写摘要时要根据经济业务对号入座,如:计提研发设备折旧费的摘要为“计提本月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付研发专利申请等费用的摘要为:“付某研发项目的评审鉴定费”。规范用词不仅能让研发核算体系一目了然,而且大大降低了税务风险。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研发项目立项不真实、研发费用未按规定实行专账管理、多方面混淆研发工作与生产经营概念等,税务机关须采取措施应对管理风险。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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