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专票9.29亿,被判无期徒刑!(大连税务筹划,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4 12:14:19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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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沪刑终2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启勇,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启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2016)沪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启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曹启勇及辩护人汤英峰、刘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3年5月,被告人曹启勇注册成立上海华圆黄金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圆公司)。华圆公司由曹启勇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由曹实际一人经营和控制,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曹启勇以华圆公司名义,通过金创黄金(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黄交所)购买黄金原料。同年12月间,李某某以低于黄交所挂牌的价格向曹启勇购买不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黄金原料3,900余公斤,并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8.67亿余元;同期,曹启勇为实际没有与其发生上述黄金原料买卖业务、但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江西亿盛翔德工贸有限公司、嘉兴优公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宇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欢晟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广平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初盼贸易有限公司、嘉兴昌亨贸易有限公司、南通诗琪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浩祥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南通泰煦贸易有限公司、常州满利圣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天偌玉商贸有限公司、南通书雅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宏金雷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亦真贸易有限公司、常州丰皇发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鑫国金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连城盛商贸有限公司、南通青筠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淑桐商贸有限公司、常州爱岩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哈迪商贸有限公司、常州罗瑾贸易有限公司、常州恒旻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学农商贸有限公司等25家受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959份,价税合计9.29亿余元,税额1.35亿余元。

经审计,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曹启勇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9.1亿余元分别通过张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转账汇入涉案的25家受票单位银行账户,由25家受票单位账户将资金转入华圆公司账户,然后从华圆公司账户将资金转出至曹启勇银行账户共计8.9亿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商登记资料、税务资料、《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购金登记资料,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黄交所开户登记表及情况说明、黄金出库单、提金清单,银行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曹启勇的户籍资料等。

原判认为

被告人曹启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曹启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

曹启勇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曹启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系由他人(即李老板)策划、组织,曹启勇系被李老板利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曹启勇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曹启勇酌情从轻处罚。此外,曹启勇还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根据现已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二审诉讼各方意见评判如下:

一、曹启勇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曹启勇是否属从犯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提金清单》、《开户登记表》、《出库申请单》等证据证实,曹启勇以低于黄金交易所挂牌价,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将黄金原料销售给李某某。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涉案25家受票单位的进项发票品名均是黄金,但实际上没有任何贸易,没有货物往来。

据此,本院认为,曹启勇与25家受票单位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曹启勇的行为属于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另外,现无证据证实曹启勇系被李老板利用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曹启勇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施犯,并非从犯。无论“李老板”是否存在、是否到案,均不影响对曹启勇的定罪量刑。

二、本案是否属单位犯罪

经查,华圆公司是曹启勇与其妻张某共同注册成立的公司,实际由曹启勇一人控制、一人经营,涉案25家受票单位转入华圆公司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曹启勇的个人账户,最后又转回至曹启勇的银行账户,没有证据表明违法所得归华圆公司所有。华圆公司的财产和曹启勇的个人财产不能分离,公司财产不能独立于曹启勇的个人财产,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曹启勇以华圆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应当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因此,原判认定本案为自然人犯罪,并无不当。

三、原判量刑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曹启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59份,价税合计9.29亿余元,税额1.35亿余元,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曹启勇到案后否认犯罪,且无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原判据此对曹启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

本院确认,原判认定曹启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伟琦

审判员邱胜冬

审判员徐文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许晓华

网友热议

@MARTIN:幕后老板依然逍遥法外。曹某只是马前卒,背锅侠。他应该提供给幕后李某转钱的证据。曹某哪里来的几亿够黄金的本钱呢?

@张雁:这么大金额,估计要有税务干部被牵连。

@斌:法院糊涂!事实不清!有草率结案的嫌疑,法院相关责任人有嫌疑!

@刘钊:金创黄金(上海)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呢?

@苏亚峰: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很有必要!很好的一个案例,对其它类似零口供案件指导意义!

来源:非税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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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主办单位:赛柏蓝

举办地点:武汉(具体酒店会前另行通知)

参会对象

总经理(总裁);总会计师、财务副总(总监)、营销总经理、财务部长/科长、财务经理、销售会计、营销财务负责人、市场营销相关部门负责人。同一企业总经理+营销副总+财务管理人员一同参会,效果更好。

参会费用及优惠说明

出席会议代表学习费、资料费、午餐费、税费等共计3980元/人。

7月24日之前报名并汇款3800元/人,会前汇款3900元/人,现场缴费无优惠。主办方指定以下账号为收款账户:

户 名:北京赛柏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帐 号:110 925 325 410 5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二旗支行

(汇款时请注明:“两票制+参会人姓名”)

联络方式

报名咨询:400-1000-198、010-62982530

电子邮件:2885606862@qq

会务 QQ 号:2885606862

网站:sbl-bj

联系人及手机:

尤 尤 13810736873

刘天浩 13810713971

王显龙 15810687559

姜佳乐 13810344596

韦丹悦 13810773001

陈 晗 13810475100

路芳芳 1381047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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