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如何避开信息公开案件涉诉雷区——以财政局为例(大连门户网站制作,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30 11:35:51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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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伟律师 王鹤然律师(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从行政机关对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反应来看,大多数行政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各个信息公开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依法回复,但也有一些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之外“创设”自己的答复方式,看似巧妙的回复实则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往往将导致申请人进一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退一步讲,即使一些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看似句句“有法可依”,但因为答复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仅停留于字面含义,却不能真正理解法条背后所表达的真正法义及不同法律之间、法律条文前后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仍然出现了法律风险,导致其对民众“如履薄冰”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意见被法院认定确认违法、撤销或责令重作,行政机关频繁涉诉,严重影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降低行政效率。此外,从节约经济成本角度来看,原本可在诉前避免的法律风险最终大多进入了诉讼阶段,造成行政机关诉讼成本和行政成本的浪费。最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众对行政的信任,然而若行政机关涉诉频繁,无论最终是否胜诉,都会大大降低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度,损害行政公信力。

针对上述原因和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行政机关面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常遇的法律风险进行初步归纳,并对风险化解和预防措施加以诠释说明。因行政机关所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具有共通性,本文以财政局为例,从行政机关常见败诉原因着手,以期由点及面,探寻行政机关面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风险化解方式及预防措施,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败诉原因并给出解决之道,以供参考,希望为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信息公开案件工作起到借鉴和推动作用。

风险提示1:即使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不符合申请要求,也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答复处理,否则可被认定行政不作为。

风险提示2:即使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也应在作出答复时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依据予以证明,即不能只答复结果,还要说明原因。

风险提示3: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内容不能答非所问、避重就轻,看似“巧妙”的规避行为很可能被认定明显不当而导致重新作出答复。

风险提示4:申请人要求公开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批复、通知等信息,如果其内容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不应认定为内部管理信息,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公开。

风险提示5: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可久拖不决。

风险提示6: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但若申请人明确要求书面答复,就应当按照其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

风险提示7:“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并非是信息公开申请资格的限制性条件,也并非是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前提性条件,行政机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公开。

风险提示8:行政机关在官方网站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众平台,具有整合性与权威性,申请人在该平台申请信息公开并经平台回复的,应视为行政机关已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

风险提示9:“委托送达”是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制度,并不适用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风险提示详解】

风险提示1

即使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不符合申请要求,也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答复处理,否则可被认定行政不作为。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8日,原告张恭向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迎泽区政府为征收太原市新建路9号院,于2015年12月26日前在被告开设的用于发放补偿款的专用账户及专用补偿款总额情况;专用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明细。次日,财政局签收。此后,财政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也未给予原告书面答复。张恭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15日,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17日向原告送达。

法院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如审查发现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要求以及身份信息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其进行更改、补充,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故被告收到申请之日即应当视为已经受理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

被告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答复、处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但鉴于被告已于2016年6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书面答复,故本院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2016)晋0110行初8号

风险提示2

即使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也应在作出答复时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依据予以证明,即不能只答复结果,还要说明原因。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6日,原告吕斌向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原告吕斌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花果村村民小组的退耕还林补助起止年月及补助金额发放记录等政府信息。被告收到公开申请后,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回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退耕还林补助发放记录不属于我单位公开的范围,建议你咨询永川中山路街道办事处或永川区林业局。原告吕斌收到回复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吕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时,认为原告吕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范围但未说明理由,也未提供证据、依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作出的《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作出的《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吕斌要求公开所在村民小组退耕还林补助发放记录的回复》依法应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2016)渝0118行初18号

风险提示3

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内容不能答非所问、避重就轻,看似“巧妙”的规避行为很可能被认定明显不当而导致重新作出答复。

基本案情:2016年1月20日,原告王金柱在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被告大连市财政局提交申请,申请公开“大连市2015年行政赔偿预算及支出情况以及发生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赔偿数额详细明细”。2016年1月25日,大连市财政局答复如下:2015年,我市行政赔偿没有涉及行政单位等机关团体,目前涉及的对象为当事人个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核实,目前没有一个当事人要求公开其个人国家赔偿的信息情况。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本机关不予公开。

法院认为:大连市财政局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与上诉人王金柱的申请事项不符,答复内容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本案系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对于上诉人王金柱的申请,被上诉人大连市财政局应当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重新予以答复。上诉人王金柱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辽02行终75号

风险提示4

申请人要求公开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批复、通知等信息,如果其内容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不应认定为内部管理信息,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公开。

基本案情:2014年3月14日,原告姜春元向被告青岛市市北区财政局申请公开《关于商河路两侧楼院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出预算的批复通知》,被告受理后,于2014年4月3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市北区财政局2013年7号文件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关于商河路两侧楼院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出预算的批复通知》是被告履行政府财务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会对该《通知》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应属于内部管理信息。被告作出(2014)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定被申请公开信息是内部管理信息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2015)北行重字第2号

风险提示5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可久拖不决。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1日,原告张峻源以邮寄的方式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财政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

1.2015年阜阳十中账户内收支情况一览表;

2.2015年度阜阳十中全体员工绩效工资发放情况;

3.2015年度阜阳十中全体员工年终奖金。

颍东财政局收到该申请后15个工作日未向张俊源书面公开或答复。张俊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颍东财政局对张俊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法定的答复职责,但其在收到张俊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确认违法,并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张俊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答复。

案例索引:()皖12行终22号

风险提示6

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但若申请人明确要求书面答复,就应当按照其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

基本案情:2016年7月8日,任满军等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邮递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向其公开“涉及所有振兴街道办事处清河村义合组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补助款项的数额总额、明细及拨付情况”的政府信息,同时要求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以书面和邮寄的方式向其答复。财政局收到被上诉人的申请后,通过电话方式回复任满军等人其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财政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并告知其向实施土地征收及补偿的部门获取。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中,任满军等人要求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以书面和邮寄的方式进行答复,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未按照其要求进行书面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虽辩称已经通过电话方式给予口头答复,但因被上诉人明确要求上诉人给予书面答复,对上诉人辩称已经履行了信息答复的法定职责,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2016)陕71行终290号

风险提示7

“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并非是信息公开申请资格的限制性条件,也并非是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前提性条件,行政机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公开。

基本案情:李忠、李云于2015年5月19日向如东县财政局提交了申请信息公开的书面材料三份,要求公开某地块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等信息。如东县财政局于6月1日作出了书面告知书后,李忠、李云不服于6月13日向如东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如东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于7月18日作出了东政行复字(2015)1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如东县财政局应主动与国土部门对接确定申请指向的地块,不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进行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申请人未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东县财政局据此要求申请人作出合理说明并无不当,驳回了李忠、李云的复议申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由此可见,“三需要”并非是信息公开申请资格的限制性条件,将“三需要”理解成是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也与《条例》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如东县财政局应该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两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的答复行为,但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如东县财政局尚未履行政府信息答复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应确认为违法。

案例索引:(2015)通中行终字第00477号

风险提示8

行政机关在官方网站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众平台,具有整合性与权威性,申请人在该平台申请信息公开并经平台回复的,应视为行政机关已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

本文:行政机关如何避开信息公开案件涉诉雷区——以财政局为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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