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律同行|是诈骗还是经济纠纷?——姜堰区检察院 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促进规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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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检律工作联系,充分发挥检察官和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泰州建设中的作用,今年以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州市司法局在全市联合开展“法治泰州·检律同行”工作,通过构建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凝聚共识、协力同行。今天,介绍的是我们姜堰区检察院成功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2016年初,张某经洪某某介绍,将华港镇某村粮食烘干中心及机具库钢结构工程交由肖某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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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为进一步加强检律工作联系,充分发挥检察官和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泰州建设中的作用,今年以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州市司法局在全市联合开展“法治泰州·检律同行”工作,通过构建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凝聚共识、协力同行。今天,介绍的是我们姜堰区检察院成功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2016年初,张某经洪某某介绍,将华港镇某村粮食烘干中心及机具库钢结构工程交由肖某承包施工,至2016年10月工程完工时,余款尚有34万元未结。洪某某及其他部分证人证实,2016年11月2日,肖某曾口头委托洪某某帮助收取该村工程款及邻村另一工程相关款项,但肖某仅出具了收取邻村工程款的委托手续。2016年11月7日,洪某某通过伪造肖某签名的委托手续,向张某收取工程款。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将工程款30余万元转给洪某某,洪某某遂将其占为己有。年2月,公安机关以洪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
审查逮捕期间,我院承办检察官主动与本案辩护律师沟通,就本案事实和定性问题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律师提出了相应的意见:首先,肖某曾口头委托洪某某帮助收取某村拖欠的工程款,洪某某伪造其签名的“委托书”,目的是帮助肖某收取工程款,其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关于截留工程款的问题,因为该工程系洪某某介绍,因肖某事后不同意支付“好处费”,洪某某截留相关款项,系事出有因,综合全案情况,该案应系普通经济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依法听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检察官全面审查了本案事实和证据,核查了律师提交的补充证据,最终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意见,年2月27日,我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我院坚持深化规范司法、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相关做法,得到了律师的肯定和好评。
近年来,我院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师关系,认真听取律师意见,规范案件审查流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一是认真执行《刑诉法》及相关办案流程规定,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环节主动听取律师意见,确保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二是认真核查辩护律师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客观分析辩护理由,做到全面掌握案情;三是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突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其他案件当事人的针对性,通过归纳争议焦点,作出正确判断,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办案质效。
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进法治泰州建设,检律携手,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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