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关于汇票的三种承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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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那么汇票承兑又有着怎样的原则呢?接下来小编将对汇票的三种承兑原则做深度解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耐心往下阅读。一、汇票的自由承兑原则所谓自由承兑原则,指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照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对汇票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者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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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那么汇票承兑又有着怎样的原则呢?接下来小编将对汇票的三种承兑原则做深度解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耐心往下阅读。
一、汇票的自由承兑原则
所谓自由承兑原则,指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照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对汇票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者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自由承兑原则是与汇票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的。首先,自由承兑原则来源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仅仅以票据法为依据,而对于票据得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有瑕疵或者无效,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也就是说,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的时候不需要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的债务人也不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对于汇票而言,付款人的承兑行为同原因关系相分离,其效力不会受到原因关系变化的影响。即使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原因关系,汇票的付款人基于这种关系,应当对汇票的出票人发出的汇票予以承兑,但是付款人也有拒绝承兑的权利。即使付款人拒绝承兑,也当然不会发生任何票据责任,付款人只承担基于原因关系应当予以承兑而没有承兑的票据法以外的责任。其次,自由承兑原则来源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有若干个票据行为时,各票据行为均依其票据上所载明的文义,分别独立产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因此,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使得出票行为与承兑行为相分离,二者并不发生必然的联系,出票人的行为与承兑人的行为分别独自完成,独立产生效力。
二、汇票的完全承兑原则
所谓的完全承兑原则,指的是付款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时,应该对票据金额全部予以承兑,而不仅仅对票据金额作出部分承兑。与完全承兑相对应的就是部分承兑。部分承兑指的是付款人仅就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承兑。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6条第1款就规定,付款人得就汇票金额之一部为承兑。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当日,足额付款。通过对该法条的解读,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当视为是附有条件的承兑。而依照《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则部分承兑应当视为拒绝承兑。
三、汇票的单纯承兑原则
所谓单纯承兑原则,也可以称为无条件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时,仅仅记载承兑文句,不对承兑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对汇票上已有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与单纯承兑相对应的就是不单纯承兑。不单纯承兑,指的是付款人对票据所载明的事项进行限制或者进行变更。常见的情形有部分承兑、附条件的承兑以及变更记载事项的承兑。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所以,我国只承认单纯承兑的效力,而不承认不单纯承兑的效力。但是对于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与英美票据法同样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就有条件的承认不单纯承兑,《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虽然规定了不单纯承兑应当视为拒绝承兑,但是仍应当对其不单纯承兑记载的事项负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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