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竟然有这么多时效期限?!(需要承兑的票据,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3 05:10:30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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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从承兑付款到实行追索权

每一个权利的行使都是期限的

一旦超过了期限,你拥有的权利就会失效

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票款无法拿到

所以,记住各种票据权利的期限

很有必要哦~!!!

很多人会容易弄混淆出票人、承兑人这几种关系,我们先来做个简单说明~

①出票人——开票的企业;

②持票人——持票的企业;

③收款人——受领汇票金额的企业;

③承兑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指银行(通常,也是该票的付款人);

1.银承汇票付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就是说这个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则延长到了一年。业务实践中,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这个期限。

敲黑板!!这是最基本的知识,一定要记住!

2.银承汇票票据权利期限——2年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银行)的权利,从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

票据权利期限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自汇票到期日起),在这个期限内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ps:也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2年),在做出说明后,仍然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3.银承汇票拒绝承兑期限——3日内

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对于不符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规则而导致银行拒绝承兑的,可以按照银行的要求和背书的规则补齐背书,对于背书不规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或者,持票人也可以拿着银行拒绝承兑的证明,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向票据上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用。

4.银承汇票追索权期限——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就会丧失。

5.银承汇票再追索权期限——3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就会丧失。

6.银承汇票公示催告申请有效期——3日内

《票据法》规定:丢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7.银承汇票公示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8.银承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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