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部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答记者问(刑事案件指定律师,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3 01:31:38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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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如何?《办法》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是什么?就《办法》制定和实施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相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约为5.2万多人。多年来,广大律师积极履行参与刑事辩护职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刑事辩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受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能力等因素影响,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决策部署。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在刑事诉讼中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只有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推动更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才能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办法》。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问:《办法》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是什么?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要追责

问: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全覆盖的动力

问:《办法》对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刑事辩护不仅要重“量”还要重“质”

问:《办法》对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作了哪些规定?

答: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长久保证。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还存在执业不够规范,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刑事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只有提高律师辩护质量,才能使律师辩护全覆盖真正发挥作用。为此,《办法》一是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对辩护律师会见、阅卷、庭前准备、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二是对律师辩护纪律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三是加强辩护律师监督指导。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

问:《办法》准备在哪些地方开展试点?

答:《办法》规定,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问: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将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认真学习《办法》。试点省(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专门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办法》精神上来,积极而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二是要细化工作措施。各试点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完善配套保障政策,强化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刑事辩护职能作用,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三是要建立协调机制。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形成贯彻落实《办法》的合力,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四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试点工作情况,各试点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每半年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记者 蒋安杰 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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