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受害人,选对律师,脱险一半(刑事受害人律师,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2 13:52:44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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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非法集资刑事案受害者都经历过这种情形——立案后,受害人既看不到侦查机关做的任何材料,也不清楚案件的进程,打电话问侦查机关也得不到什么有用的消息,好像自己只能坐在家里等通知,在微信群里看他人在为各种意见争论,最后一地鸡毛,茫茫然不知所措。

其实,受害人当然不是完全被动的,为维权能采取的方式还有很多,“上京旅游”不仅耗时耗力而且风险高。所以,除了这种闹点动静以求关注的下下策外,还有什么合理合法且安全有效的方式来维权呢?

有。可以请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介入。很多人想不到,有些人想到了也打过咨询电话,交流后感觉律师没啥用——这当然不能完全归因于受害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不了解,主要原因还在于,能做这项业务的律师是有门槛的,万金油律师无法胜任这种有一定复杂性和专业度要求的案件。

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向受害者讲清楚刑辩律师在这种案件中能做些什么以及什么是请律师才能达到的效果。

一、证据问题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可以说,整个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收集、固定、审查、认定证据而进行。

就非法集资类案件来说,证据的收集和筛选工作是颇为复杂并且需要一段较长时间。主要是因为:第一,这类案件和正常商业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各种性质的行为和证据总是交织在一起,呈混杂状态;第二,这类案件涉及的人数往往至少上百,现在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受害人数可能达到上百万;第三,涉及的地域分布广泛,借助互联网的平台更是如此,全国各地都有受害者……

一句话总结,证据材料太多太杂太乱了,需要专业团队进行搜集整理和甄别。

二、案卷问题

问题的关键是受害人自己能不能看到,以及,看不看得懂。

受害者代理律师的阅卷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

第五十三条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句话总结,形成案卷之后——主要是指检察院移送至法院的诉讼卷和证据卷,只要是和本案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律师都可以申请查阅复制了。

还需要考虑到的现实情况是——但凡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都不会简单,而在阅卷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据此采取相应行动以得到更有利于委托人的目的是衡量一个律师优秀与否的标准之一。

三、律师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与经济侦查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的沟通过程,需要有发现问题、谈判沟通、逻辑说服的能力,法学相关理论和实务经验不可缺少。实际上,大部分的非法集资受害者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而根据法条,清晰有条理地表达意见是专业的优秀律师的基本能力之一。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在公检法机关大门口闹动静的行为,效果并不大。务实的做法是,有理有据的交涉和谈判。刑诉法第139条的作用,应该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

四、利益不同

公检法机关作为国家司法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追求的是正义的实现,主要任务是惩治犯罪,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也因为为了预防犯罪的目的,追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从重处罚。

对于大部分的非法集资受害者而言,追求的目标更多的是拿回来钱——自己的经济利益更重要。而非法集资类犯罪都有罚金刑。

此种情况下,由律师出面提出刑事和解、谅解是最务实的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7号)第8、9、10条的规定,刑事立案后,律师即可从受害人的意见出发,通盘考虑全案事实后,提出刑事和解或谅解,提出建议或同意从轻处罚的意见,以换取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可见,欲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和谅解,是有严格的计算标准的,能以多少减刑条件换取多少赔偿数额,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利益极可能受损。为了达成更好的赔偿效果,需不需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哪个方案更可行,也需要专业人士做一个衡量和计算。

五、监督作用

律师以受害者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过程,客观上能形成对公检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在发现司法腐败问题或者有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发生时,能第一时间做出反应,促使案件最终能得到公正的结果。

总 结

因为利益的不一致,再加上公诉类案件受害人的参与度比较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证据搜集、案卷阅读上的客观难度等,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需要通盘考虑充满智慧策略、务实可行的方案、经过系统训练的有效沟通能力、一定基础的物力和精力。毋庸置疑,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的刑辩律师团成员,从资历到能力,从理论到实务,从主观律师到团队整体,都是优中择优的不二选择。

北 京 英 云 律 师 事 务 所

专做刑事 专注刑辩

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是北京京云律师集团旗下专做刑事的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案件是我所的特长和优势所在。英云律所专做刑事业务,坚持品牌化、公司化、专业化建设,先进的管理体制和专业的团队作业模式保证了英云团队高效的办案能力和优秀的业务质量。

英云律所积极探索刑事相关业务领域,发展出专业刑事辩护外的新领域,主要方向为刑事合规,包括为企事业单位进行刑事风险分析及管控、为企业高管和员工进行刑事风险培训、为青年律师提供刑事辩护业务培训服务、主办或参办相关刑事研讨会等。不仅如此,英云还秉持人道主义精神,为经济极端困难者、因定案证据明显存在不足而无辜蒙冤者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汇刑辩人杰,云律界英贤”是英云刑辩团队的特色,团队的每位精英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均超10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极为丰富。团队成员不仅包括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王兴华主任律师(京云律师集团创始人、全国百强大律师)、吴法天教授(中国政法教授、硕士生导师),近来加盟本团队的杜伟、刘久强、刘延涛、乐祥立、张增会、贾金勇、袁明等资深律师进一步增强了英云团队在刑辩界不可小觑的实力。

凭借专注态度和专业精神,英云刑辩团队提供的法律服务已经赢得了诸多客户的认可。英云不期望成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只期望基于社会及客户的需求去发展,同时提升我们服务的质量。在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团队中,我们将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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