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大数据——你的信息都去哪了?(信息系统数据库,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10 05:09:29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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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都说,大数据的时代,个人信息在“裸奔”。你遭遇过呼死你或电信诈骗吗?你的垃圾短信又堆了多少了呢?

年1月5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了百度,理由是其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你也一定还记得,支付宝年度账单泄露个人信息事件。而近期,身为公众人物的黄毅清在微博上爆料PGone父母个人隐私的行为又引起了一片哗然。最让人痛心的还是徐玉玉事件,2016年暑期,山东女孩儿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被骗近万元大学学费,郁结于心突然昏厥离世。导致这场悲剧的源头就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2009年2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共审结该类刑事案件1464起,生效判决人数2112人。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与日俱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形势愈发严峻,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此类违法犯罪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甚至是灰色产业链。在此背景下,年5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适用法律进一步明确。

为了勾勒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的轮廓,揭开我国此类犯罪的神秘面纱,我们对律典通案例数据库中2014—年间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进行了深度挖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进行全角度、多维度透视。

案件基本情况

一、近四年案件数量趋势

可见,近几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年,该类案件陡增,与2016年相比,同比增长了81%。

二、年该类案件高发省份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共涉及全国28个省市,案件多集中在南方地区,仅福建省、广东省、江苏省、上海市和浙江省五个省市的案件量就达到了总样本量的一半。其中,福建省案件量最多,而在福建省中,我们发现,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最多,其次是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三、案由分布

【说明: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包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信用卡类犯罪包含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中,有将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涉及两个以上的罪名。占比最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次是诈骗罪。

四、涉及信息种类

该类案件涉及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繁多,包含公民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购物信息、财产信息、通讯信息、行踪信息、征信信息、车辆信息、旅游和住宿信息等等。

其中,涉及公民身份信息案件数量最多,集中于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购物信息、户籍、护照和驾驶证等信息;其次是涉及财产信息的案件,集中于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支付宝、翼支付、电商购物平台、游戏账户和密码等信息;被侵犯的行踪轨迹信息多为手机定位、通话位置、航班、出入境等信息。其他的还包括车牌号、快递单、购物名单、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信息等等。

被侵犯个人信息的群体也存在一定的特征,多为学生、残疾人、病人、电商消费者等身份。

五、信息获取途径

近七成的被告人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通常为线上交易,如QQ、微信、电子邮件等,线下交易较少。还有不到两成的被告人通过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入计算机系统等窃取的方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机关单位或国家机构人员,如户籍民警、市场监督局人员、银行职员、医护人员、学校工作人员等;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主体主要集中于服务业,如快递员、淘宝客服、房产经纪人、商场销售人员等。除以上方式外,我们发现还有一些被告人通过业务合作、交流套取、跟踪、偷拍、他人无偿提供等方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约占比15%。

六、 信息用途

有约一半的案件,被告人将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出售;还有近两成的案件,被告人将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业务推广,如产品推销;有约16%的被告人将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诈骗;还有一少部分被告人利用这些信息从事了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盗窃、伪造证件等。

被告人特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仅有约3%的案件涉及单位犯罪,97%的案件为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案件共涉及29家单位,单位类型多为法人,其中教育培训类单位占比最多。

可见,在自然人犯罪的案件中,有将近八成为男性。

被告人年龄多集中在20-30岁。

被告人学历普遍不高,文化程度多集中于小、初中。

该类案件团伙作案率高达46%,超过一半都是2-3人的小团伙,有95%以上的团伙人数都在10人以下。

另外,我们还发现被告人多来自南部省份地区,其中籍贯为福建、广东的最多。

法院审理情况

一、法院审级分布

在所有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了八成之多。

二、 审理程序

在所有的案件中,一审案件占比85.12%,二审案件占比13.07%,再审案件占0.15%。可见,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了绝大多数的案件。

三、刑罚情况

在所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中,有20.64%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有79.36%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总体来说,该类案件犯罪人的刑罚较轻,犯罪成本低。其中,信用卡类犯罪平均刑期最高,而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中占比最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平均刑期最短,均在3年以下,其中刑期为一年以下的案件占比超过一半,且多集中在6个月到1年之间。

此外,通过统计我们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适用缓刑率为28.77%,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率为92.27%,罚金金额多集中在1万元以下,占比超过60%。【说明:因其他种类的案件数量基数小,分析后不具有参考性,所以只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了进一步分析。】

结语

通过对我国2014—年间全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的概览,以及对年全国该类案件的具体分析,我们发现:

近几年,全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逐年上增,多发生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呈现地域化特征。绝大多数为团伙犯罪,呈现组织化的特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其他犯罪交织,有将近三成的案件都涉及数罪。合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利用的情况严重,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多被用于买卖与业务推广,多为线上交易。

而导致上述案件整体特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让每个人每天都在生产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几乎涵盖了各个领域。个人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实时位置信息、上网浏览记录、日常生活线路、人脉关系、消费行为等等都可以被轻而易举的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大量流失成为该类犯罪的主要支撑。

2. 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互联网发展迅速,贸易往来频繁,公民个人信息交易背后的暴利成为该类犯罪的主要诱因。

3. 加之被告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超过一半的被告人都只有小、初中学历,法律意识淡薄,难以抵挡灰色交易背后的暴利诱惑。

4. 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大多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人员都怀有侥幸心理。

5. 在刑罚上,该类案件刑罚普遍偏轻,犯罪成本低,不具有威慑性。

在个人信息“裸奔”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当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与防骗意识,不轻信外来信息,不主动透露个人信息,购物时选择可靠的电商平台,交易时安装电子控件,定期修改密码等等。

但是个人的力量毕竟稀微,不能从根本上撼动该类犯罪的发展,还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作为个人信息流失主要途径的互联网平台的监管。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方可构成犯罪。但是法律关于“情节严重”的表述标准模糊,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也具有一定的困难,不容易形成“心证”或是对自己形成的“心证”摇摆不定。那么,立法机关对该类案件形成明确的定罪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该类案件的刑罚与其背后的暴利不成正比,也是诱使此类案件高发、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核心原因。唯有扎好法治的“篱笆墙”,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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