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退税办法及流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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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二、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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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二、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 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3. 【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或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备案结果应及时反馈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包括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及备案撤回。
【纳税人应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提供的资料:
1.出口企业(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份及电子数据,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流程】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需要税务机关核实调查或结清税款的,7个工作日办结(需要纳税人清算或纳税人有未结清退税款的,不计入办理时间)。【业务流程】 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各3份;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份;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办理流程】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对需要排除涉嫌骗税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除外)……。 因此,不同类型的出口企业和业务适用不同的免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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