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新设主体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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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一个企业的历史问题或其他问题比较复杂或者存在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时,出于增加上市成功率的考虑,可选择新设主体进行上市申请。但是新设主体并不能完全令监管部门忽略原公司的历史旧账,有些问题仍然需要解释清楚。因此,新设上市主体之前一定要做充分的论证,只要能在三年内将原公司问题解决的,一般不建议新设公司:1、证监会对发行人历史沿革问题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多次强调淡化历史问题的审核,一些历史沿革的瑕疵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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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当一个企业的历史问题或其他问题比较复杂或者存在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时,出于增加上市成功率的考虑,可选择新设主体进行上市申请。但是新设主体并不能完全令监管部门忽略原公司的历史旧账,有些问题仍然需要解释清楚。
因此,新设上市主体之前一定要做充分的论证,只要能在三年内将原公司问题解决的,一般不建议新设公司:
1、证监会对发行人历史沿革问题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多次强调淡化历史问题的审核,一些历史沿革的瑕疵只要后续做了修正或者补救并且没有潜在的法律风险或者纠纷,一般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原公司仍受到证监会的关注。
3、新设公司涉及资产和业务的转移和整合等诸多问题,而且新设公司也不一定能完全规避原公司的问题。
如果新设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新设的原因。
如前所述,企业因为某些问题的存在而选择新设上市主体,而这些问题的发现主体一般为中介机构或有意投资企业的外部专业投资者。在阐述新设上市主体的原因时,一般不需要进行详细的阐述,只要合理说明是因为对某些问题的担心进而选择新设上市主体即可。
(2)新设公司与原公司资产和业务承接问题。
新设公司购买原公司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购买,原材料存货等可以按账面价值购买,半成品或产成品可以采取成本加成的方式确定购买价格,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可以无偿转让。新公司承接原公司业务时,新的合同由公司签订,由于客户的认同需要合理的过渡期,原公司与客户确定的合作关系若要变更主体,需要客户内部履行相应的程序才能完成,因此为了保持业务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来的合同可由原公司继续展行,新公司可向原公司销售产品以帮助其完成合同。
(3)原公司的处理。
原公司可以注销或成为单纯的投资性公司,注销要关注其注销程序的合法性,成为投资性公司则应避免产生同业竞争或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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