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公司名称你起对了吗?(成立公司取名称,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2 10:04:37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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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尝试自主创业。创业的第一步就是要给公司起个名儿。一个好名字,不仅是响亮的品牌,更是企业文化的象征。然而,有些看似响亮的品牌,却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名称,你真的起对了吗?

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侵害商标权

2006年,张先生成立了北京金手勺餐饮有限公司。2009年,张先生等三人共同取得了“金手勺”商标的核准注册。

2015年,北京合家兴金手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家兴金手勺公司)成立,经营餐饮服务。其门店招牌有“万山红金手勺私房菜”字样,其中“金手勺”三个字为黄色,其他字为红色,“金手勺”三个字排在中间大门口正上方且字体比其他字体大很多。除此之外,合家兴金手勺公司在其收银小票、宣传单、大众点评网的团购栏目中,均突出使用了“金手勺”三个字。

张先生认为合家兴金手勺公司侵犯了他享有的注册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金手勺”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并支付相应经济赔偿。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合家兴金手勺公司构成侵权,支持了张先生的主张。

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法官释法

企业名称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关键点在于是否对企业字号进行了“突出使用”、是否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且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合家兴金手勺公司在门店招牌、宣传材料、购物小票中,将“金手勺”三个字用明显区别于其他字样的字体突出显示出来,是一种典型的“突出使用”行为。这种突出使用,会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一种“商标性使用”。且两家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易造成混淆。基于此,法院认定合家兴金手勺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其不得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手勺”字样。

上述案例中讲述的是“突出使用”构成侵权的情形,但实际上,即便是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仍有可能进入侵权雷区。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构成不正当竞争

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郎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服饰、鞋、家私、五金、塑料制品生产,该公司获得了“利郎”注册商标的许可授权,该公司及“利郎”品牌曾获得多项荣誉。

2006年3月,北京利郎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郎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不含零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北京利郎公司还经营有域名为lilangtie的网站,通过该网站对其销售的领带、衬衫等产品进行展示,网站首页及各级子页面下方均有北京利郎公司的全称、订购热线和电话、联系地址等。

利郎公司认为北京利郎公司在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其享有在先权利的“利郎”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利郎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企业名称,限期变更“利郎”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利郎”字样。

北京利郎公司抗辩其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并取得,且在使用过程并未突出“利郎”二字,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认定北京利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支持了利郎公司的主张。

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法官释法

上述案例中,“利郎”商标及利郎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北京利郎公司与利郎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利郎”商标,但其仍然选择将“利郎”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又无法对使用这两个字做出合理解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北京利郎公司规范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但它注册涉案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就属于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误导公众”是主要的判断标准。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受到保护的范围越大,即便企业主与在先商标权利人分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只要有误导公众的可能,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时刻秉承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在给企业起名字时,对于一些耳熟能详的大品牌,一定要敬而远之。

使用他人在先字号、使用他人简称

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一:使用他人在先字号

因御品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品庆丰公司)将“庆丰”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使用,御品庆丰公司和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在速冻包子产品上擅自使用“庆丰”字号,北京庆丰包子铺主张御品庆丰公司、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定,御品庆丰公司将“庆丰”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使用,该公司和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在速冻包子产品上擅自使用“庆丰”字号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使用他人简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营范围包括基金的发起和管理等金融业务。至迟从2000年起,该公司自身和业内监管机构、新闻媒体报道,一直持续将“中金”、“中金公司”作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使用。

2013年,深圳中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金投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等,其对外发行了“中金投1号基金”等私募基金产品,且在公司官网顶部使用大号字体显示“中金投”字样,在网站关于我们的页面中使用“中金投”、“中金投公司”等简称。

中金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会使人误以为深圳中金投公司及其基金产品与中金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主张深圳中金投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深圳中金投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金”字样,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认定,“中金”作为中金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已经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认可,两公司同属金融服务行业,深圳中金投公司在企业名称、基金产品、官方网页中使用“中金”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中金投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金”字样。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法官释法

上述两个案例分别是关于使用他人在先字号和企业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在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法律仅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然而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企业名称”却存在不少争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应对上述问题,将企业简称和企业字号入法,进一步细化了保护范围。当然,受保护的企业名称和字号必须具有一定影响力。创业者在创业初期,一定要对即将从事的行业进行较为深入的调查,尤其要了解一些知名企业是否存在公知的简称,以便避开起名雷区。

供稿:朝阳法院 雒欣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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