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 |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那些事,机会只给一次!(成都小规模纳税人国税申报,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30 00:40:45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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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率下调,关于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的疑问还有很多,为了应对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的事情,国税总局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干事宜!把具体细节都确定了,天培君也第一时间为大家发布此文!

自从小规模纳税人的门槛提高到年销售额500万元,且有转回的机会,很多一般纳税人都一直惦记着什么时候能重新回归小规模纳税人的怀抱。所以,要转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和老板一定要看好这篇文章!特别注意标黑加粗的划重点部分!

划重点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八、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政策解读

对于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在此特别提示注意的是:在年5月至12月期间,符合条件有意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在确定回转时点(转登记日)时,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如果预计本月(季度)的销售额与前11个月(3个季度)的销售额合并后可能超过500万元的,就应在本月(季度)及时办理转登记手续。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那我即使这个月(季度)办理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手续,到了下月(季度),销售额与前11个月(3个季度)的销售额合并后超过500万元,那岂不还是又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吗?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凡是本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往后的年销售额不与此前的销售额延续合并计算,也就是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下期开始重新计算。

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内,其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但特别提示注意的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则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原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的当期(月、季度)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还有两个此前普遍关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即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是否还能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转换期的税率和征收率的适用问题。

本次相关政策对此予以了明确,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自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仍然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也有一个变化,那就是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合并前为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以上所述的本次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仅限于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而不包括营改增的纳税人。

历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因其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本来执行的就是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5号公告、2013年第28号公告、2013年第75号公告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因此,历次营改增的纳税人不在本次可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列。

案例解析

例1,甲商业企业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经营的需要,在9月份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其年7月至年4月共10个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万元,该企业在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其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按照月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400÷10×12),尚未超过500万元,符合回转条件,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2,乙工业企业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9月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季纳税)。其年7月至年5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50万元,该企业在年6月份想办但又未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的手续,其6月份取得销售额70万元。时至7月份,该企业想回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因此时的前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为520万元(450+70)已超过500万元,不符合回转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3,丙服务企业年4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因业务活动的需要,在10月份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该企业在年5月份,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年5月至年4月连续12个月期间的不含税销售额仅为380万元,但因其系营改增纳税人,不属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因此不符合本次回转条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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