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小企业划分有2个标准 政采扶持时如何适用(小企业认定标准,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30 02:24:11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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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市级集采机构受电化教育馆的委托,组织进行几所小学移动教学系统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7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应当对小微型企业所提供的小微型企业产品,评审时给予价格优惠。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价格优惠政策审查。在对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优惠政策审查中,发现这两家公司使用的是同一公司开发的移动教学系统软件。且该软件是由A公司研发的,A公司和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均申报为小微型企业,对所使用的软件系统产品申报为小微型企业产品。A公司是从事软件开发的研发企业,应当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B公司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代理销售企业,应当属于零售业。

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300号文件)文件中明确的各行业划型标准“(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A公司提供的产品是软件类产品,应当属于该类别企业。评审委员会审查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企业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发现,A公司投标前一年参加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最低为16人,最高为60人,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900多万元。公司营业收入超过了中型企业的营业收入的下限,不能认定为小型企业,所投标提供产品不能享有评审时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在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明确是按照工信部300号文件规定如实填报。评审委员会据此认为,A公司未能如实填报,判定其属于虚假承诺,一致认定其为无效投标,并当场通知了A公司投标人代表。

中标结果公布后,A公司不服评审委员会的认定,向集采机构提出质疑,并提供了新的文件依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9月2日《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以下简称统计局75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明确:“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统计局75号文件中,《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明确大、中、小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集采机构受理供应商质疑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的规定,集采机构召集原评审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

原评审委员会复核认为,评审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当按照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且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明确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填报。评审委员会复核认为,一是国家统计局的文件是在统计部门适用,文件中明确是《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没有说明适用在政府采购的小微型企业优惠上;二是工信部300号文件明确“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文件不能解释工信部300号文件;三是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财政部并未转发该文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贯彻执行;四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是依照统计局75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和工信部300号文件评审,判定A公司为非小微型企业无误。评审委员会认为,质疑理由不成立,维持原中标结果。集采机构依据原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向质疑供应商A公司发出《质疑答复函》。

A公司在收到《质疑答复函》后的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投诉后,以“评审专家判定其为非小微企业,认定其为无效报价,依据不足”,判定“此次公开招标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小微企业划分有两个标准,政府采购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时该依据哪个标准来落实该项政策功能?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采购是软件系统方面的采购,不同部门颁发的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使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遭遇了尴尬。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不够明确,对政府采购落实扶持中小企业这一政策功能势必会产生影响,下面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一、小型企业认定标准模糊。

工信部300号文件,在划分中型和小型企业的标准方面确实存在政策不明确之处。特别是对小型企业的认定上存在模糊认识,小型企业只有底限,从业人员1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对单项指标超过中型企业认定标准的,文件中没有明确叙述如何界定。按照文件的理解,只要从业人员未达到100人,且营业收入未达到1亿元的;或者是只要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且从业人员未超过300人的,都是属于小型企业。

二、大型企业认定标准易产生认定矛盾。

工信部300号文件与统计局75号文件在划分大型企业认定标准中存在明显差异。工信部300文件明确,只要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一个指标达到大型企业的下限,就应当认定为大型企业;而统计局75号文件规定只有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两指标同时达到才能认定为大型企业。这个差异对执行政府采购小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也有影响,容易产生认定的矛盾,甚至可能出现按照工信部300号文件认定为大型企业的,按照统计局75号文件认定为小型企业的极端情形。假设一个软件和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类企业,从业人员90人,营业收入1.5亿元。按照工信部300文件应当属于大型企业,按照统计局75号文件,就是属于小型企业。

三、文件执行容易出偏差。

统计局75号文件明确,在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上,只要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一个没有达到指标下限,就可以下划一档认定。如果一个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只要从业人员未达到100人规模,即使营业收入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都可以认定为小型企业,极易给不诚信企业钻政策漏洞。而工信部300号文件在此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照文件制定本意原则理解,容易造成文件执行的偏差。

四、文件执行依据不充分。

工信部300文件,在作出“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规定同时,在“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有相应规定,仅说明统计局可以制定统计分类,统计局单独制定颁布的75号文件,是否应当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中执行存在疑问。而且,统计局75号文件在认定的大型企业标准上,已经突破了工信部300号文件的规定。

五、小微企业产品认定无权威性。

小微型企业以及产品的认定,是关系到企业能不能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执行。实际工作中,往往在价格差距不大的情形下,评审中优惠政策执行,直接影响到企业是否可以中标或者成交,对企业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现实社会中企业存量巨大,生产产品更是日新月异,小微型企业和小微型企业产品的认定,成为不时困扰评审委员会和集采机构的一个难题。评委往往只能根据投标文件或者报价文件中企业提供的相关财务报告的数据和缴纳劳动保险的数据,判断投标或者报价企业是不是符合小微型企业的规定,但对所提供的产品是否是小微型企业产品很难科学判定,即使判定,也是根据评委的经验、常识和能力定性判断,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

六、从业人员数量认定困难。

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界定时点在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 无论是工信部300号文件还是统计局75号文件均未涉及认定时点问题。是按照企业投标前的上月末,还是按照上年末人数、还是按照上年平均人数认定。评审过程中受评委能力与水平的限制,极易出现不同的选择。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要求,按照上年的年初和年末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宜,简便易行。

对于目前这样的政策现状,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来破解:

一、鼓励诚实申报,建立查询系统。

虽然小微型企业和小微型企业产品的认定是困解评委和集采机构的一个难题,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可以借鉴节能环保产品和信用查询的方式,联合统计局等部门建立一个开放性查询数据库,一是方便集采机构和评委评审中查询,二是方便投标或者报价供应商进行自我申报中查询。通过查询系统中小微企业的查询结果,不仅可以认定投标或者报价企业是否是小微型企业,也可以认定所提供产品是否属于小微型企业产品。避免仅仅依靠企业的一纸书面声明和评委的个人能力进行判断,让政府采购市场更加规范运行,形成良币驱逐劣币,政府采购市场支持诚信企业发展,让失信企业受限,让失信企业无处可遁。

二、鼓励诚信申报,严惩虚假申报。

在建立查询系统的基础上,明确对虚假申报小微型企业和小微型企业产品供应商的处罚标准。现行对供应商的管理制度中,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即使企业未如实申报,仅能对未如实申报的部分,不给予扣除优惠或者取消全部申报数额的优惠;最严厉的是按照虚假承诺进行处理,取消本次投标或者报价的资格,如果中标或者成交的,取消其中标成交结果。对供应商的惩戒处理措施还不够严厉,同时也缺少规范性,不能引起供应商的重视,对申报的严肃性认识不足,经常出现不负责任的胡乱申报,给评审工作造成困难。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对不负责任的申报情形或者虚假申报情形,暂停供应商一定时限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引起供应商对申报问题的重视,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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