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和创新发展)通知(出口企业转型,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3 02:16:36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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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

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和创新发展)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五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近三年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五)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支持方向

(一)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外贸产品创新和研发设计。支持企业开展外贸产品创新和研发设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国际竞争力强、国际市场需求大的外贸产品的创新和研发设计项目。

2、外贸产品品牌培育和推介宣传。支持企业外贸品牌培育建设、收购国际品牌,为扩大企业品牌国际影响力参加国际专业性展会,支持为本市外贸品牌宣传开展的公共宣传推介交流活动。

3、企业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外贸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企业外贸产品标准的制订;鼓励为外贸产品适应国际准入标准、技术标准等开展的公共培训活动,推动上海企业和外贸产品的转型升级。

4、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本市企业在境外投资或经营,主要销售本市商品或为本市商品的展示中心、批发中心、分拨中心、零售网点等国际营销网络及提供售后服务的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备件基地等。重点支持汽车、机床、工程机械、电信、轨道交通、电力、摩托车、家电、手机、计算机、彩电、光伏、农用机械、生物医药、仪器仪表、家具、鞋类、箱包、玩具、纺织等20个重点行业。

5、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鼓励企业发展外贸新模式、新业态,支持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进出口贸易促进平台的发展,支持经认定的贸易型地区总部和市场采购贸易平台等建设,提升外贸竞争新优势。

6、建设和完善各类外贸信息共享、监管、调查等公共服务体系。支持设计开发和建设完善外贸信息共享、监管、调查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系统,支持建设进出口监测调查采集系统、统计分析系统,并制定统计监测分析指标体系。

7、产业转移公共服务。支持开展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展览展示、宣传推介、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公共服务。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本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上海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和上海市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支持为全市跨境电商发展服务的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市场开拓和营销体系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促进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2、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通过建设“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为跨境电商开拓市场提供境外营销推广、国际贸易代理、境外通关、金融保险对接、售后维修等三项以上的服务。支持跨境电商物流、平台或贸易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

3、本市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企业搭建跨境电商进出口平台,其中企业搭建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当年度进出口交易额需达到1亿人民币以上;自建跨境电商平台当年度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额需要达到5000万人民币以上。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与上海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海关、检验检疫、国税等部门的监管业务系统对接。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租用上海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内场地。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专项资金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包括:

(一)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对外贸产品创新和研发设计项目的设备费、材料费、设计费、信息资料购置、系统和技术研发费等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对为本企业外贸产品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的宣传资料费、国际性专业展展位费以及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活动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为本市外贸产品品牌宣传开展的公共宣传推介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在预算范围内给予资助。

3、对企业标准制定,以及为适应国际准入标准、技术标准开展的公共培训活动发生的研发费、标准发布和宣传费、培训费、场租费、资料费等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重点行业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的前期费用(包括咨询费、调查费、可行性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资料费、翻译费等)以及设备购置费、系统开发维护费、场租费、仓储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5、对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出口贸易促进平台、经认定的贸易型地区总部、市场采购贸易平台的系统设备费、开发建设维护费、平台网络推广费、场租费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6、对外贸公共服务体系的设备费、系统开发费、运行维护费、培训费、分析统计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对产业转移公共服务发生的办公用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网络费等给予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对本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市场开拓和营销体系等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的系统开发费、场地租金予以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上海市跨境电商进出口监管场所软硬件投入、公共监管仓租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2、对单个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海外仓”的建设费、配套软硬件开发维护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对建设或租用“海外仓”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建设费、操作服务费、租金及配套软硬件开发维护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企业搭建的跨境电商进出口平台的网站开发费、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与上海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监管单位监管系统对接的系统建设费、改造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租用上海市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内的场地租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每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由上海市跨境电商示范园区管理单位统一申报)。

四、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以及是否申报、享受同类中央财政资金资助等。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如为进出口企业,应提供申报单位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的费用清单、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和合同复印件,按清单顺序排放。

6、申报单位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证明材料。

(二)其他补充材料

1、外贸产品创新和研发设计项目需提供:

(1)产品为外贸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出口合同等。

(2)由3名副高职称以上行业专家出具的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书。

2、外贸产品品牌培育和推介宣传项目需提供:

(1)自主品牌相关证书复印件。

(2)国际专业性展会邀请函、企业参展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

3、申报标准化工作的项目需提供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外贸标准、企业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4、国际营销服务体系项目需提供:

(1)境外企业在当地的注册文件复印件以及上年度年检报告。

(2)国际营销服务体系中国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复印件。

(3)如为平台型国际营销服务体系,需提供入驻平台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

(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项目境外费用和发票等专项审计报告(附中文译件)

5、贸易型地区总部、市场采购贸易平台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6、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出口贸易促进平台项目需提供:

(1)服务企业和服务内容清单。

(2)与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

7、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需提供:

(1)上海市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建设项目需提供市商务委认定文件。

(2)申报项目如涉及本市企业境外投资的关联企业,需提供中国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复印件、关联企业在当地的注册文件复印件

(3)申报项目涉及境外发票需出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境外费用和发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附中文译件)。

五、申报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就2016年10月1日至年6月30日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提出资金扶持申请。

(一)网上申报

登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财政支持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无须再注册)。企业注册审核通过后,网上填报项目申请,提交后在线打印申请表。

(二)书面材料受理

网上申报完成后,所有申请材料A4纸打印,每页加盖公章后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于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委外贸发展处(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9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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