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增值税,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6 02:55:02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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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增后,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全部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只能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才可以抵扣税款。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

其实,从2015年8月,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

2015年8月9日,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专门解决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文件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59号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59号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具体处理分下述三种情况

一、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办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办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办企业在税控系统上申请抵扣。

具体操作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要求,购买方需要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然后销售方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办企业凭重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控系统上申请抵扣。并对账务进行相应调整。

二、普通发票

新办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新办企业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办企业在税控系统上申请抵扣。

具体操作:

新办企业

购方点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选择“购买方申请”――选择已抵扣(无需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确定”进入填开界面开具(注:单价为正数,数量金额为负数),点击打印。

第二步:购方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点击已开具的信息表,点击上传,5分钟查看“信息表描述”是否审核通过,将信息表编号提供给销方。

第三步:销方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系统弹出“发票号码”——确认——点红字,直接开具,输入两次信息表编号,点下一步,核实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打印。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新办企业需同时取得红字普通发票和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账务进行相应调整。新办企业凭重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控系统上申请抵扣。

三、新办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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