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2018年1月1日起必须关注的14条新政策和涉税事项(小额借款公司税收,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5 13:32:29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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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接近尾声,在迎接新年之前,小枫在这里提醒各位务必了解以下年新政策,为明年的工作开展做好准备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56号)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自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79号)规定:从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补充:自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自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6号)规定:自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77号)规定:自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定义。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77号)规定:自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0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自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办法。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6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8号)规定:自年6月17日起生效,适用于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102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和办理方式,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确保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国通办。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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