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折让发票开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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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销售折让发票开具的问题,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发生销货折让,原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但是经沟通原发票不能退回,根据开票规定,销售折扣折让只能和正常销售价开在同一 张发票上或者把原发票退回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目前要处理折让发票的开具问题,只单独根据折让金额开红字发票可以吗?可以按照贵司的说法开具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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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关于销售折让发票开具的问题,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发生销货折让,原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但是经沟通原发票不能退回,根据开票规定,销售折扣折让只能和正常销售价开在同一 张发票上或者把原发票退回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目前要处理折让发票的开具问题,只单独根据折让金额开红字发票可以吗?
可以按照贵司的说法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 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进一步说明: 在问题描述中表述,销售折扣折让只能和正常销售价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种情形是指在销售行 为发生时,发生销售折扣,则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56 号的规定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 张发票上。例如贵司的产品原价为 100 元,实际打了九折出售,则销售额 100 元和折扣额 10元需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最终确认收入 90 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 号)的规定, 即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 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 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而问题中又提到的已经开具销售发票后又发生了销售折让,则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47 号的规定将折让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简言之,根据开红字发票的相关规定,上述描述的问题,从文件规定是可以单独根据折让金额开 红字发票的,但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可能有不一样的操作口径,建议具体操作上可以与主管税务 机关进一步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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