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这一条你注意到了吗?(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6 01:59:22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 TAG :

    %E5%85%B3%E4%BA%8E%E7%BB%9F%E4%B8%80%E5%A2%9E%E5%80%BC%E7%A8%8E%E5%B0%8F%E8%A7%84%E6%A8%A1%E7%BA%B3%E7%A8%8E%E4%BA%BA%E6%A0%87%E5%87%86%E7%9A%84%E9%80%9A%E7%9F%A5%EF%BC%8C%E8%BF%99%E4%B8%80%E6%9D%A1%E4%BD%A0%E6%B3%A8%E6%84%8F%E5%88%B0%E4%BA%86%E5%90%97%EF%BC%9F

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但是在转回的范围和时限上你注意到了吗?

不是目前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回

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筱会计认为以下两种情况是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这一标准而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即《通知》发布前不是按照500万这一标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回小规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筱会计认为是不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但是由于总局此次文件中没有规定,各个地方税务部门的执行可能会有不同。

转回有时间限制

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满足上述转回条件的,在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本文: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这一条你注意到了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上一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不知的几点常识下一篇:

3 人围观 / 0 条评论 ↓快速评论↓

(必须)

(必须,保密)

阿狸1 阿狸2 阿狸3 阿狸4 阿狸5 阿狸6 阿狸7 阿狸8 阿狸9 阿狸10 阿狸11 阿狸12 阿狸13 阿狸14 阿狸15 阿狸16 阿狸17 阿狸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