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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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那么它是怎么计算的呢?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一般收入类型及确认的方法如下:1、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2、转让财产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但不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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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那么它是怎么计算的呢?
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般收入类型及确认的方法如下:
1、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
2、转让财产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但不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的日期确认,也不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
4、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不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
5、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如果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依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方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这也是企业的营业收入。
7、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此类收入不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
8、转让股权收入,在转让生效且已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此类收入不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都属于营业收入,这个收入金额是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是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当然,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应在实际支付之时即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就收入而言,如今的企业经营形式多样,会有混合性投资,所谓混合性投资,指的是同时具有权益和债权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
判定混合性投资的前提有如下几条: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要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含定期支付的保底利息、固定利润或固定的利息)
2、明确了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条件,在期满时,被投资企业要赎回投资或是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没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混合性投资,税务上处理如下: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的,被投资企业于此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成本之差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劳务,如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飞机、轮船,或是从事建筑安装或其他劳务等,按每一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是工作量法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一般此类收入的金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货物、财产、劳务以其他非销售方式流出企业的,企业以此种方式用于捐赠、偿还债务、提供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要注意的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处理。接受捐赠的,企业所得税认为是一般收入中的接受捐赠收入,在会计上是营业外收入,不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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