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想开一家评估公司,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1 20:08:44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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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实践中,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对于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利益至关重要,那么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不满意有哪些解决方式和救济途径呢?

一、什么是房屋征收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即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是指在下发征收公告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特定的计算时点对拆迁区域内的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设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综合判断的结果。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选择?

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或者投票决定或者摇号、随机选定。虽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却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向评估机构支付评估、鉴定费用,房屋征收部门才是委托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地产征收评估业务。

三、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关系到房屋征收补偿结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其实质是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因此,被征收人对房产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首先想到的就是更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自己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或者针对评估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方式并不是法定的解决争议的途径,实践中并不许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21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我们要知道,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复估只是针对估价报告的技术问题出具的书面鉴定,并不是进行实地现场的再次调查评估,因此如果对于评估面积的丈量有错误或者依据有错误,在复估中是不能被纠正的。经过专家委员会的复估,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实践中对评估报告不满进行救济行不通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关于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的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是尽善尽美的,但在房屋征收实践中这些纸上的权利该如何化为实实在在的补偿利益,又是另外一回事,需要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的全程中都要发挥能动性。当然,评估报告只是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补偿的参考,并没有法定的强制力,对评估报告也可以不予采纳。

上文也提到,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其实质是对补偿结果不满意。那么,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如何拿到实实在在的补偿款呢?一是跟拆迁方谈判,依靠自己的能力提供补偿,但是口头的谈判往往不会对拆迁方产生足够的压力,就算能够增加补偿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跟被拆迁人心里的预期差很多。二是找专业的拆迁律师,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权。这是最有保证的维权方式,律师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以往的办案经验提高被拆迁人在拆迁中不利的拆迁地位,这对于普通的被征收人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因此,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走法律程序维权,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维权,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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