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三通一平”方可出让!禅城出台土地出让前期工作规程(禅城区建网站公司,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2 17:37:0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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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乐居讯(编辑 胡梦吟)10月11日,禅城区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禅城区土地出让前期整备工作规程》的公告。

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宗地出让前必须达到“三通”状态,即通路、通基建用电、基建用水至宗地红线外围。

2、拟出让宗地出让前原则上要求达到平整状态,地上附有建(构)筑物的,须在出让前拆除。

3、拟出让宗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权属清晰无争议,并不得附有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4、拟出让宗地净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含15米以上(含15米)道路将宗地划分为两宗土地的,须分开单独申请按宗实施公开交易,不得捆绑交易。

5、竞买保证金为出让起始价的20%(取整万位),不超过出让最低价的50%。

6、起始价在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加价幅度按起始价的1%确定(取整百万位);起始价在1亿元以上的,加价幅度按100万元加上1亿元以上部分的0.5%确定。

7、国土管理部门原则上每一季度应举行一次土地项目推介会。

8、用地公开交易时,不准设置任何限制性准入条件,不准量身定做。

9、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网上挂牌交易方式。

10、出让地块的动工时限为一年,自交地之日开始起算。建设时限为三年,自地块动工时限终止之日开始起算。

附:《禅城区土地出让前期整备工作规程》原文

为规范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各项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高效的土地市场,促进出让后地块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适用本意见。

二、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在出让前,各镇街须对属地范围内的拟出让宗地的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土地平整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和确定﹝开发区土地(禅城经济开发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片区土地(祖庙东华里改造片区、澜石改造片区、升平改造片区、绿岛湖片区、奇槎片区)由相应开发区、片区负责﹞,并将相关情况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土地权属情况、土地环境情况进行调查,并结合基础设施配套和土地平整实际情况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具体执行要求如下:

(一)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现状调查

宗地出让前必须达到“三通”状态,即通路、通基建用电、基建用水至宗地红线外围。

各镇街、开发区、片区应督促土地原权属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前对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道路通达情况和宗地内地上、地下管线的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就调查核实情况出具管线勘探报告和土地整理现状表(见附件),该书面意见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

拟出让宗地存在市政管线、道路建设等影响开发建设的各类瑕疵的,特别是宗地周边污水管网未完善,原则上不得出让。因特殊原因确需出让的,由各镇街、开发区、片区配合土地原权属人制定明确的处置方案并报区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研究。

(二)土地平整情况调查

拟出让宗地出让前原则上要求达到平整状态,地上附有建(构)筑物的,须在出让前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附建(构)筑物出让的,由各镇街、开发区、片区配合土地原权属人制定明确的处置方案并报区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研究。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权属情况调查

拟出让宗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权属清晰无争议,并不得附有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拟出让宗地附有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的,应在出让前的土地收储环节中解除完毕。拟出让宗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及抵押权等情况由国土部门通过供地预审审查确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规定的,原则上不得出让;对于个别拟出让宗地因历史原因造成存在零星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完善相关的历史用地手续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出让。申请出让前,区土地储备中心及不动产登记部门须对拟出让宗地坐标线位现场进行核实,权属存在争议的,他项权利未处置完毕的,禁止出让。

(四)土地出让前环境预评估

区土地储备中心须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土地环境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函[]7号)的要求,年初对拟公开出让地块实施土地出让前环境预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报告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

(五)申请出具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拟出让宗地完成上述土地出让前期(一)至(四)项工作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区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经现场核实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权属无争议的拟出让宗地线位坐标图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宗地规划条件。

拟出让宗地净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含15米以上(含15米)道路将宗地划分为两宗土地的,须分开单独申请按宗实施公开交易,不得捆绑交易。轨道交通周边土地管理控制范围的土地须解除控制后方可申请出让。

三、公开交易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加价幅度设置

(一)住宅、商服用地起始价的确定

商住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公开交易起始价及底价设定不得低于评估价及基准地价。

(二)工业、科研用地起始价的确定

工业、科研等非房地产经营性项目用地公开交易起始价及底价设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及基准地价,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公开交易起始价可按对应工业用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三)土地评估委托及评估机构管理

一级市场出让土地的,均由国土部门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必须以现场公开抽签的方式在年度入围中介机构库中选定。

二级市场转让土地的,可由转让方自行委托评估,土地评估机构原则上须在国土部门公布的年度入围中介机构库中选定。

上述年度入围中介机构库由国土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评估公司资质进行审核后,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四)竞买保证金设置

竞买保证金为出让起始价的20%(取整万位),不超过出让最低价的50%。竞买保证金应当缴交至指定账户,不得以项目投资额等形式代替。

(五)加价幅度设置

起始价在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加价幅度按起始价的1%确定(取整百万位);起始价在1亿元以上的,加价幅度按100万元加上1亿元以上部分的0.5%确定(取整百万位)。

四、出让前推广

国土管理部门原则上每一季度应举行一次土地项目推介会,公布本季度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实现土地供应信息的透明化,引导土地市场从单一的“招拍挂”模式向“勾地”等多种模式发展。进一步完善“双推”制度,在地块正式推出市场时同步进行推广宣传,切实体现土地的最优价值,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用地要求设置

(一)经营性商住项目用地

经营性商住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时,不准设置任何限制性准入条件,不准量身定做。

(二)经营性非商住项目用地

工业用地、科研用地等经营性非商住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时,不准设置限制性交易条件。确因城市提升、产业发展等具体原因设置竞买要求时,只能从投资强度、产业方向、建设规划三方面提出竞买要求。

(三)涉及旧村居连片改造的,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可考虑实际情况,在回迁面积、建设时限等方面设置竞买要求,以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四)设定用地要求的具体操作程序

因城市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拟出让宗地确需设定用地要求的(如引入的产业类型、承担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建设等),由宗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区经科局提出设定产业发展要求的申请,并形成产业发展协议,由国土部门将产业发展要求和产业发展协议落实到土地出让方案中。

六、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出让方式的确定

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网上挂牌交易方式。确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现场交易方式的,须报区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审议。

(二)土地成交的确认

以网上挂牌方式交易的,竞得人应在网上挂牌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禅城分中心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以其他方式交易的,竞得人应在成交当日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禅城分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出让合同签订

竞得人必须在公开交易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没收竞买保证金。

(四) 土地成交价款缴纳

受让人须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缴交成交价款总额50%的地价款,余款在半年内付清。分期支付地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出让价款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五)土地交付确认

出让地块在缴清地价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交付,交付条件为“三通一平”,并同时与受让人签订交地备忘,明确地块界址线位。受让方凭交地备忘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动、竣工时限要求

出让地块的动工时限为一年,自交地之日开始起算。建设时限为三年,自地块动工时限终止之日开始起算。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出让地块内同步完成建设的市政配套设施的移交及监督管理,参照《禅城区建设项目配建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规程》执行。

九、出让方案的审批和实施

拟出让宗地出让方案经国土部门集体会审通过后,按照我区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相关要求报区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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