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那些事儿Ⅳ: 税收筹划(香港税收筹划,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30 03:44:41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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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古话--"富不过三代"。

而在美国,却能有诸多屹立百年不倒的大家族,例如范德比尔特家族(Vanderbilt)、肯尼迪家族(Kennedy)、洛克菲勒家族(Rockefeller)。这些大家族代代皆有传奇人物,并且家族资产传承多代,却从未引发过争产的问题。这几个美国大家族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其秘诀就源于信托对资产的传承和保护作用。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协议- 是受托人(Trustee)接受委托人(Grantor /Settlor)的委托,为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利益,按照信托协议的规定,代为管理、处置、分配信托财产的机制。名义上讲,已经放到信托中的财产属于信托所有,实现资产与个人的分离。

信托涉及主体主要有三方:

1. 委托人(Settlor)是成立信托,提供资产的人

2.受托人(Trustee)可以是个人、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通常建议采用独立的专业受托人。他们对受益人负有严格的受信责任(例如:他们必须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使他们的权力)。除非法律或信托合同允许,受托人的自身利益不能同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

3. 受益人(Beneficiary)是享有或可能享有信托资产利益的人,例如委托人的子女和后代。

针对家族如何控制、管理、分配已分离出去的信托资产,立法允许把信托公司的部分权利分离出来由家族成员管理:

1.最为重要的任免权可以分离给信托保护人(Trust Protector)掌管,相当于信托的人事主管,有权决定下面的管理人员由谁来担任,并可以为家族成员担任

2.信托资产投资的权利可以由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or)来决定,可以为家族成员

3.信托资产分配的权利可以由分配顾问(Distribution Advisor)来决定,可以为家族成员

由此而来的家族信托作为一种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在中国香港及欧美发达地区,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信托占据信托市场的70%左右。家族信托的管理期一般都在30年以上。除了能做到信托资产的独立传承外,在国外,家族信托往往能通过一系列的规划条款做到合理避税。

美国开国三杰之一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In this world nothing can be said to be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意思是,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纳税,没有什么是确定的。可见,税是摆在所有人面前最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高资产人士,他们的收入和所得,可能很大一部分都要因为税收原因而从自己的口袋里溜走了。因此,税务筹划,是所有高资产人士必须要关心的事情,也正因如此,很多私人银行和家族办公室都有一位税务专家,向客户提供税务筹划方案。信托,就是进行税务规划的一个很有效的工具。

为什么说信托是进行税务规划的一个很有效的工具呢?首先,从信托的原理来看,客户作为委托人,将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让渡给了受托人,而收益权也分配给了受益人。假定客户既不是信托的受托人,也不是受益人,那这部分资产的任何增值及收益(税务上叫“应纳税所得”,“taxable income”)所产生的税负就不应该是客户来承担。简单一句话,钱不是我的,凭啥我缴税?是啊,这句话很有道理,既然你说了,信托的基本前提就是财产的所有权的移转,那么我作为信托的委托人,在成立信托之后,这些资产理论上就和我没关系了,无论从法律所有权角度还是收益权角度。

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些应纳税所得应该是谁来纳税呢?这里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受托人,钱是你持有的啊,你是资产的拥有人,当然你应该纳税。可是受托人也会感到委屈,因为信托资产不同其他自有资产,受托人只是资产的法律意义的持有人,但不是受益人。信托资产的本金及收益都归受益人所有,我没享受到这笔钱,凭啥我缴税?应该是那些受益人缴税才对啊!恩,似乎也很有道理嘛!谁最终使用了这些收益获益了,谁就是最终的纳税人!所以受益人应该纳税。可是,受益人也有些不爽,如果真的是我受益了,比如信托每年分配给我50万美金,我用来消费了,我花掉了,我纳税我光荣!但如果信托里说等我到了50岁,才可以得到信托分配的资产的时候,我现在才20多岁,干瞪眼看着锅里的肉吃不到,为什么就要先缴税呢?

上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其实暴露了两大课题:

1.信托成立后,信托资产及收益是否需要纳税?

2.如果需要纳税,如何确定课税主体,谁是纳税义务人?

其实,这两个问题不能用一句两句话来解释清楚。这里,小编只能从基本原则上给大家一些思路。

第一,信托资产的税务问题涉及三个阶段:

1.信托成立时

2. 在信托存续期的信托资产的管理与投资时

3. 信托资产(本金和收益)的分配时

第二,到底在每个阶段,如何确定纳税人是谁?如何确定税负是多少?到底哪个国家有征税权,缴哪个国家的税?这些答案无外乎有以下四个考虑因素:

1.委托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国籍、居民身份、居住地等)

2. 信托资产的所在地(尤其是信托资产的所在地与受托人管理控制该资产的地方不一致的)

3. 主要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国籍、居住地、公民身份等)

4. 其他受到信托影响的司法管辖地

举例来说,一个中国公民如小编,拥有香港居民身份(投资移民还未到7年),成立了一个BVI信托,受托人是BVI的信托公司。信托持有两只在开曼群岛注册的PE基金,共计200万美金。另外还有香港的一处房产,英国的一处公寓。受益人是小编的配偶及儿子,配偶与儿子都是中国公民,居住在香港,拥有香港身份,但最近正在申请美国绿卡(EB-5),预计2023年可以获得绿卡身份,之后将考虑移居美国生活。信托是一个不可撤销的有保留权信托(irrevocable power reserved trust),信托资产的投资管理权保留给了小编,每年信托分配收益部分的50%给配偶,50%给儿子。

上述案例虽然看起来很复杂,其实是很多中国客户成立信托的状况。在这个案例里,如何判断税务问题,如何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都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情况。我们无法一句话告诉大家怎样纳税,但跟着上述我给大家的思路,似乎可以追寻到“三个一定”原理。

第一,一定要看两个人的身份,委托人和受益人,不但要看国籍,更要看税籍,香港居民和持有香港护照的永久居民是不同纳税身份,居住在某地的时间长短也是判断税籍的重要因素,尤其是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美国纳税人不仅是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也是美国纳税人。

第二, 一定要分别看资产的类别和所在地,动产还是不动产,尤其是不动产所在地。香港的房产,如果符合资本利得的条件,本身的资本利得收益是不征税的。但在英国的公寓,就不同了,要看英国对房产如何征税,英国对境外信托持有的房产如何判断纳税人。开曼群岛的基金,到期赎回时,开曼本身不征税,也无代扣代缴义务,但开曼基金持有的是另一只美国基金或美国股票,美国又会代扣代缴本地的所得税。

第三,一定要看信托的内容,可撤销和不可撤销是不同的。可撤销的信托,很多情况是委托人被视为信托资产的纳税人,不可撤销是受益人被视为纳税人;信托资产的投资管理权给了谁,如果给了委托人自己,有些国家是将其视同为委托人自己的资产而征税的,这个原则就是“实际控制原则”;还要看分配的约定,是固定分配,还是全权酌情权分配,这对于受益人是在实际拿到钱才缴税,还是没拿到钱就已经要缴税有很大影响。

第四,最重要的,就是随着受益人和委托人的身份变更,要在变更之前及时告知信托公司,以便提前做好规划,切不可变了身份之后,才告知信托。这样,以前的架构可能就无法适应新的征税国家的税务筹划要求了。比如上述案例,如果老婆孩子去了美国,那这个信托我就会建议成立可撤销的信托,或者不可撤销,但小编作为主受益人之一等,以符合美国对境外非美国人赠与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的免税要求。

说了这么多,大家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合着说了半天,你这信托也没啥节税的好处啊?其实不然,信托的成立可以有效地将个人的资产与信托资产区分开来。在信托的存续期,如果很好地设计信托的架构,并很好地做出分配方案。信托是可以使客户个人及家庭的整体税务有机会进行节税的。

通过信托持有资产,并根据不同受益人的税务身份以及不同信托资产的类别及所在地而进行不同形式的管理和分配,最终是可以达到纳税递延、税种变更、税率减低等预期效果的。但这要根据不同的客户家庭情况和资产情况而判断,比如受益人都是中国居民,但都在申请香港投资移民,那分配收益的时候是否可以延期到7年以后获得香港身份呢?或者受益人是加拿大居民,是否可以考虑将第一年的收益进行资本化,累积到信托本金中,在第二年再分配本金呢?如果客户要全家去美国移民,那信托能起到合理规避美国税的机会就大大减少了。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信托沟通中需要了解和涉及的。不能简单的一句话说信托是否能避税。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拥有凯悦酒店集团的普利兹克家族是美国最富裕的豪门之一,它的创始人A.N.积累财富时,为了避税,普利兹克家族的资产就为大量家族信托所控制。从19世纪40年代开始,A.N.就采用大量彼此毫无关联的家族信托来持有家族的财产,并且凭借法律方面专长,将家族信托作为避税的工具。A.N.在1963年于巴哈马群岛的New Providence创建了1740个离岸信托,并由一位名叫弗郎索瓦(Francois Harispuru)的法国人担任受托人,通过这种方式,美国政府就不能对这些信托产生的收益及资本利得征税。在A.N.去世前,他通过上述方式将大部分家族财产转移到了众多离岸信托中,由此家族宣称,这位当时已经身家十几亿美元的富豪只留下了25000美元的财产。家族信托为整个家族节约了大量的税金,尽管美国国税局宣称普利兹克家族应向政府缴纳5320万美元的税款,但是由于国税局也无法调查清楚这些结构复杂的信托究竟控制了多少家族资产,普利兹克家族最后只缴纳了950万美元的税款连同利息。当然这还不是完结,其实按“总设计师”的原设计方案,这个庞大的由1000多个彼此毫无关联的家族信托构成的复杂的“避税架构”至少应存续到2042年。

还有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比尔·盖茨家族、默多克家族都设立有家族信托基金并成功运作。香港富豪家族也纷纷成立家族信托,包括李嘉诚、邵逸夫、杨受成、刘銮雄等富豪家族财团均已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台湾首富蔡万霖和王永庆均通过家族信托成功避过巨额的遗产税。国内的如有曹德旺家族成立的河仁慈善基金,陈逸飞家族名下的逸飞信托。

但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家族信托也不是万能的,如前面提到“成功避税”的普利兹克家族,在自“第二代”掌门人离世后,“第三代”兄弟姐妹们间便开始了一场长达10年的“手足相残”。随着内部矛盾日益激化,家族资产也最终以出售、上市等方式变现、分割。当然,曾经彼此争斗的兄弟姐妹们也纷纷登上了富豪榜,但这个家族三代人历时一个世纪所建立的商业帝国也同时彻底土崩瓦解。

可见,“家族信托”这场富人们的游戏的确达成了某些“避税”的效果,为富人们省了一时的“钱”,但我们更要知道它必竟只是一个“金融工具”,离开了和谐的家庭关系,家族信托可能更多地成为摧毁家族基业的利刃。对于我们中国的企业家们来说,在使用家族信托这一方式传承财富时,还需谨慎地考虑家族和企业的特征,及家庭和公司治理机制等因素。

简而言之,税收筹划的目的不是协助客户不交税,而是合理合法的将个人及家庭的整体税务负担通过一些法律安排而寻求到一个节税机会。信托也不是为了避税而发明的法律工具,万万不可把信托和避税划上等号。信托能否有税收筹划的作用,需要综合的考量,必须寻求专业的信托顾问和税务专家。这是真诚的忠告,也是必然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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