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图案相近,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侵权?(相同的外观设计,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5-06 05:46:25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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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始于“颜值”的时代,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注重产品的质量,还特别在乎产品的外包装,对于品牌商品来说,外观产品设计极其容易被他人模仿与抄袭。那么,怎样会造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1.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3.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B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因素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中,主要是将侵权产品或者侵权产品的图片、照片与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展示的形状(造型)、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据。

C

形状、图案、色彩三者关系

如果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中没有说明要求保护色彩,那么其他人在相同的产品中采用了与专利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形状、就构成了侵权;采用了与专利设计相同或者相旧的形状、并增加了色彩,仍构成侵权。如果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其他人在同类产品中采用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形状、色彩也相同,侵权成立;如果被控侵权物的,形状不同或者不相近似,而颜色相同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形状相同,色彩不同,则也不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

曲奇饼干虚假宣传惹官司

春节销售旺季来临,两家定位及产品包装相似的曲奇饼干品牌在商场上的“战争”蔓延到了法庭上。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丹麦蓝罐曲奇起诉皇冠丹麦曲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尤益嘉公司(皇冠丹麦曲奇在华的总经销商)停止虚假宣传、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目前被告已提出上诉。

丹麦蓝罐曲奇和皇冠丹麦曲奇其实积怨已久,甚至更早以前就已起诉并对簿公堂。

2016年1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的《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结果显示,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被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原裁定中,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起诉尤益嘉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中国进口商及经销商,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方式从事市场交易及宣传,具体表现为:一、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奇新蓝罐公司近似的包装装潢;二、尤益嘉公司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至于皇冠丹麦曲奇上诉是否会改变审判结果,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审的话基本上跟一审的结果差不多,因为皇冠丹麦曲奇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地和其他的信息等跟实际的不符,而且它有故意“傍”丹麦蓝罐曲奇的嫌疑,所以二审定性上是改变不了的,只能看赔偿金额上能不能有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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