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查询——已成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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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经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何工发现,自年底以来各大招标公司的招标文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新增了很多对企业信用方面的要求:1.投标人需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且须由其信用机构及信用管理师盖章签字生效,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报告截止时间要求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查询渠道以第三方征信机构查询结果为准;2.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须同时在 “信用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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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整理了一些要点),点击可以直达。最近,经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何工发现,自年底以来各大招标公司的招标文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新增了很多对企业信用方面的要求:1.投标人需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且须由其信用机构及信用管理师盖章签字生效,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信用报告截止时间要求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查询渠道以第三方征信机构查询结果为准;2.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单位须同时在 “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gov)及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gov)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这样的变化让何小姐忙于应对。只能一条条的去查询自己公司是否符合要求,这让何工有些招架不及,最终在部门同事努力下还是在规定时间节点前把要求的材料补充完全了,但这些要求让何小姐有些不解。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要求???
2013年三部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一下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意见》指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意见》指出: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年7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87号令要求: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包括: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经过咨询相关机构和查询相关资料,何工了解到原来招标文件当中的这些要求不是偶然出现的,而是国家主管部门酝酿已久的政策,它有个高端大气的名字”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这些要求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的具体落实。并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取得不错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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