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应该怎么申报税务?(香港税务申报,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9 09:25:13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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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为世界上重要的金融、贸易、通信中心,拥有资金流动自由、无外汇管制、法律体制健全、税率低税种少等得天独厚的优势,非常有利于企业品牌的发展。注册香港公司,企业可利用香港的税务优势发展进出口业务。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基本的规定是,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并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

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但仍未收到税务局的报税表,则该公司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的4个月之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

此外,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记录,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并须在该记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将该记录保留最少7年。

要知道,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收入”之利得税豁免要求,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离岸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

即使该离岸公司在香港没有经营任何业务,它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属以下情况均须予征收利得税:

(1) 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2) 就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3) 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不适用于在2004年6月25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

在上述的情况,应评税利润是该款项的30%(如款项是于2003年4月1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比率则为10%)。

但如果离岸公司是你公司的关联公司,应评税利润则可以款项的100%计算。应缴税款则须根据计算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按适用的税率计算。

此外,离岸公司是以你公司的名义接受课税,你公司须按照《税务条例》规定,在支付款项给离岸公司前,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本文: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应该怎么申报税务?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信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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