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要税收新政梳理——税收优惠篇(税收最新政策,关键词优化)

时间:2024-04-28 02:06:55 作者 : 石家庄SEO 分类 : 关键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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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进入了倒数最后30天,今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也是为各类企业带来了众多利好与优惠政策。

今天,小编为大家一一梳理。

概览

增值税

增值税简并税率

小微企业免税优惠再度延期

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再次放宽

中小科技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小微企业享受税率减半上限再度提高

个人所得税

商业保险费用限额扣除

一、增值税

增值税简并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37号)

自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另有规定以外,抵扣率11%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农产品抵扣13%

【政策要点】

由业务总监根据店面新老情况,品牌情况进行店面之间数据调整,然后将预算厦大给店面,由店面提交预算明细表!

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从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以两种扣税凭证作为扣税凭证:

一是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

二是农业生产者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

如果外购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也就是适用税率为17%的货物,按扣除凭证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外购的农产品用于农产品初级加工及销售服务,也就是适用11%税率货物以及税率为11%或6%的销售服务,按扣除凭证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延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7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企业发票开具只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再次放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

加计扣除几大要素的调整与细化

【12句精要总结】

1、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研发人员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3、研发形成产品的,相应的材料费在实际销售年度冲减。

4、加速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按照税前扣除部分计算。

5、新产品设计费、临床试验费等包括开展此类研发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增加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7、政府补助冲减研发费用且税务时未确认收入的,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 

8、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扣减。

9、研发过程中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一致。

10、失败的研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

11、委托研发按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扣除,且受托方一律不得加计扣除。

12、混用费用应当按照工时占比等方法分配,否则一律不能扣除。

中小科技型企业加计7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3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及享受原则,请参照文件: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

小微企业减半优惠上限提高到年所得50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43号)

自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实施时间:年1月1日

下限:所得从30万调整到50万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商业保险限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39号)

自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关键点总结】

1、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2、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3、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年度国家给的税收政策红利惠及企业和个人,不多缴不少缴,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就是最保险最简单的税收筹划。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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